中國網3月8日訊 全國政協十三屆二次會議3月3日在北京召開,全國政協委員、中國民主促進會上海市委員會專職副主委胡衛參加會議。本次大會,胡衛代表對關於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期限到期後不續聘條款問題發表了提案。
近年來,事業單位改革持續推進中,事業編制人員依據相關規定應當簽署聘用合同,這就意味著原先老百姓批評的事業單位的“鐵飯碗”情況已經打破。對於這一情況,胡衛代表認為,由於事業單位人員從事的是大多是社會公益屬性的崗位,在具體招錄程式上更為嚴格,《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在鼓勵高效的同時,也應當聘用人員的合法權益給予足夠的保障。因此,建議進一步完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到期終止的相關細則。
胡衛表示,這年來,國務院出臺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旨在理清事業單位人員的人事管理制度,鼓勵打破傳統鐵飯碗的概念。事業編制人員的聘用一般也都是通過筆試、面試、政審、體檢、公示層層選拔後方能被錄用,且試用期一般不低於6個月,上述規定都體現事業單位不同於一般企業,其聘用人員有著更高的錄用要求,也有著比企業更嚴格的責任要求。
依據相關規定,事業單位員工與單位應當簽訂不低於3年的聘用合同,對在單位工作年限超過10年,且不足退休年限10年的人員不得終止聘用合同,實際已不存在終身“鐵飯碗”的情況。但在規定中缺乏對於聘用合同合同到期終止後的後續處理的規定。而對於企業員工來説,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單位到期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在目前的事業單位相關規定中,如單位與員工的聘用合同到期終止後,單位並不需要向其承擔任何的經濟補償責任。而對於公務員,則沒有合同聘用的情況,因此,也不存在合同終止的情形。舉個例子,一個入職後簽訂3年聘用合同的事業編制人員,工作期間考核合格,但合同到期了單位不與其續約,導致其沒有任何準備的突然失業了,且拿不到任何補償金。
上述規定的缺失,導致了事業單位人員成為了,公務員、事業編制、企業編制中,聘期期限屆滿終止合同後,受保護力度最低的一類,這顯然不能夠保障事業單位的穩定性,事業單位人員大多是從事教育、醫療、社會服務等民生事業的工作人員,這些人員應當獲得更加穩定的工作保障,才能夠免除其後顧之憂。
“雖然打破事業單位鐵飯碗可以更大的提升工作積極性,但也應當保障員工自身的合法權益,因此,需進一步完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到期終止的相關細則”胡衛説。
對此,胡衛提出以下三點建議:
第一,建議事業單位簽訂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滿3年後,事業單位應當與員工無固定期限合同;作為教師、醫生等事業單位主體的人員,日常工作較為繁忙,且工作性質都需要足夠的責任心支援,因此,應當明確規定在簽訂一次固定合同後,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以保障事業編制人員的工作穩定性。
第二,建議參考《勞動合同法》的條文,設立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制度;為了推動事業單位的改革,適當打破“鐵飯碗”概念是正確及必要的,但是也要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避免權利的濫用。目前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規定》,可能出現的極端現象導致日常考核合格的人員,存在合同到期後不續聘的可能性,且單位本身無需任何補償,這種情況下單位的強勢地位顯而易見,容易出現不公平情況。建議仍然應當加入經濟補償金及違法解除聘用合同的賠償金制度。
第三,建議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條件明確化,確保事業單位的聘用權利不濫用;事業單位與企業性質不同,主要為社會公益類,且事業單位的負責人也與企業的負責人性質不同,其本質上並非單位的所有人,僅僅是國家賦予其管理權力。要儘量減少人在事業單位聘用中的作用,避免濫用人事權力,做到法律規定制度明確化,事業單位人員的選聘都是經過錄用流程的,而聘用過程中也應當採取負面清單的方式,明確在單位日常制度中,或聘用合同中明示哪條情況下可以不續聘合同,讓聘用人員本身有更好的認知,提高工作的主動性,這樣更能體現事業單位的公平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