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3月7日訊 全國政協十三屆二次會議3日在北京召開,全國政協委員、中國民主促進會上海市委員會專職副主委胡衛參加會議。本次大會,胡衛對加快個人破産法律制度立法提出了幾點建議。

2018年是執行年,“基本解決執行難”是最高院對全國人民的承諾。胡衛表示,在這一年裏,全國各地法院執行局的法官們都想方設法解決執行難問題,而執行現在最大的難點是自然人被執行人,法院執行案件的半數以上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目前對被執行人可以通過限制高消費措施、或放入失信執行人名單來限制被執行人的日常生活,對於情形惡劣的被執行人,可以採取拘留或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提起公訴,但目前仍然有著較大的實踐操作難度,造成了大量執行案件最終懸而未決。“我國應當儘快開始研究自然人破産法律制度,這不僅能夠更好解決自然人逃避執行的情況,也能夠在社會建立一個有序的自然人債務終結程式。”胡衛説。

完善自然人破産制度最高程式發揮“執轉破”制度的優越性

民訴法司法解釋創新性的確立了“執轉破”制度,對民事案件的執行起到了良好的推動作用,但目前法律層面只有《企業破産法》而對自然人主體並不能適用,由於目前很多的民商事糾紛的一方主體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自然人等,並不能適用企業法,造成了很多案件無法執行的情況,這不利於優化營商環境,也不利於相關企業的規範退出機制。

完善自然人破産制度發揮對債權人公平償債機制

個人破産制度的缺失,造成目前多起自然人的被執行案件中還是存在由於資訊不對稱,財産清償部分債權人的現象。導致部門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增加了司法矛盾的産生。而自然人破産制度的建立,有利於全部債權人申報債權以後公平的受償機制。

完善自然人破産制度幫助債務人從頭開始

自然人破産機制一方面可以限制有償債能力的債務人,由司法程式來確保債權人獲得公平的受償,一旦制度的建立,自然人隱匿財産、有能力執行而不執行的情況將得到改善。目前大量的司法資源都浪費在監控執行人的財産上。另一方面,也可以幫助債務人實現個人破産以後從新開始新的生活,只要債務人主動真實披露其所有的經濟財務情況,才有可能換來免責的重生機會,如虛假陳述,將會獲得更加嚴格的處罰,甚至是刑事責任。因此,自然人破産制度既能有效化解執行難點,又能給債務人一個機會。

“中國改革開放40年,個人財富已經積累到一定的程度,”胡衛倡議,“建立自然人破産制度,有利於社會誠信體系的建立,也有利於國家法治秩序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