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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築權利保護“高墻” 利於商業模式創新

文章來源: 經濟參考報 發佈時間: 2017-03-10 責任編輯: 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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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在人大記者會上表示,提交本次人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以下簡稱民法總則草案)是我國民法典的開篇之作,主要內容就是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

專家指出,由於我國民事立法秉持民商合一的傳統,因此民法總則的內容對於我國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完善民商事領域的基本規則都具有重要意義。尤其是其中關於智慧財産權保護、特殊法人、個人資訊保護等方面的創新提法,與我國商業創新以及人們的經濟生活息息相關。

導向完善民商事領域基本規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李建國8日在全國人大會議上作關於民法總則草案的説明時指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必須以智慧財産權、維護契約、統一市場、平等交換、公平競爭等為基本導向。我國民事立法秉持民商合一的傳統,通過編纂民法典,完善我國民商事領域的基本規則,為民商事活動提供基本遵循,就是要健全市場秩序,維護交易安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以智慧財産權為例,李建國指出,為了加強對智慧財産權的保護,促進科技創新,建設創新型國家,民法總則草案對智慧財産權作了概括性規定,以統領各智慧財産權單行法律。

根據民法總則草案第126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智慧財産權。智慧財産權作為民事權利的一種,是指權利人依法就智慧財産權客體所享有的專屬的和支配的權利。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版權産業研究部副編審李劼博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這種“專屬的和支配的”立法表述對於智慧財産權的法律保護意義重大。首先,專屬強調了權利的獨佔屬性,智慧財産權只屬於權利人,是權利人所唯一的,權利人以外的民事主體不得主張。而支配則強調了權利的排他屬性,權利人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充分佔有、使用和處分權利,非經權利人的授權,其他人不得隨意使用其智力成果。這兩個屬性像“雙保險”一樣,給予智慧財産權裏這種無形財産以近乎有形財産的保護方式,彰顯了國家對智慧財産權的充分尊重和産權化保護趨勢。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指出,對於正在形成的民事活動的新形態,在這裡一時還難以界定權利屬性或範圍,民法總則草案也體現了適當的前瞻性,為這些領域的進一步發展、將來權利的確立留下了空間。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民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員謝鴻飛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他注意到民法總則草案第11條中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他表示,在現實中,包括並購基金、信託等金融投資領域的行為,這些都是市場自發産生而不是法律引導的。商業習慣、商業創新往往走在政策、法律法規出臺之前,對於這些行為如何界定?民法總則中預留了空間,將商事習慣作為法律裁判依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進商業創新,保護我們的商業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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