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草案是民法典的開篇之作,它的主要內容就是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3月9日,在“民法總則草案與人大立法工作”相關問題的新聞發佈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如此説,“現在的民法總則草案在起草過程中,我們主要在現行民法通則基礎上,總結30多年民事立法及其實踐經驗,廣泛聽取社會各界人士意見,深入研究民事活動的新情況、新問題,經過充分論證後起草出來的。”
3月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新聞中心舉行記者會,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副主任許安標,刑法室主任王愛立就“民法總則草案與人大立法工作”的相關問題回答中外記者的提問。圖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愛立。人民畫報/萬全
那麼,被稱為中國民法典開篇之作的民法總則草案對普通民眾來説都有哪些看點?
看點一 賦予農村集體組織法律地位
草案: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解讀:民法總則草案給予農村集體組織法人地位,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
集體經濟在農村經濟結構中佔據重要位置,然而長期以來,其組織形式卻無明確的法律地位。隨著中國城鎮化加快,涉及農村集體土地徵用補償分配、農村土地經營權保護等案件不斷增多,儘管物權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多部法律提到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尚未對其概念及資格認定給出具體解釋。此次提請大會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對這方面有了明確規定。
全國人大代表、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表示,民法總則草案賦予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地位,使之具備活力,涉及數以億計的人的切身利益,也事關農村的長遠發展。
看點二 保護“見義勇為”行為
草案: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解讀:見義勇為者受了損害,責任誰來負?緊急救助時不慎給受助人造成傷害,是否還要承擔民事責任?
“為匡正社會風氣,鼓勵見義勇為的行為,草案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在向大會作關於民法總則草案的説明時説。全國人大代表馬瑞強表示,與三審稿相比,草案在原來規定的“救助人有重大過失”的基礎上,又增加了受助人遭受“不應有的重大損害”作為需要救助人擔責的前提。這相當於進一步限定了需要救助人擔責的條件,對救助人利益的保護更加完整、全面,同時,又兼顧了受助人的利益。
看點三 增加綠色原則
草案: “恢復原狀、修復生態環境”被列入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
解讀: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等都是大家所熟悉的民事活動中應該遵循的基本原則。除了這些原則以外,民法總則草案中還增加了綠色原則,即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在對草案進行説明時表示:“這樣規定,既傳承了我國天地人和、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優秀傳統文化理念,又體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的新發展理念,與我國是人口大國、需要長期處理好人與資源生態的矛盾的國情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