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點4
未成年遭性侵18歲後仍可訴
第一百九十四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草案三審稿)
梁慧星提出,中國傳統觀念及現行訴訟時效制度,嚴重不利於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之法律保護,“考慮到中國社會傳統觀念,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家長往往不敢、不願尋求法律保護,長期隱瞞子女受侵害的事實。致這類案件的加害人往往能夠逃脫法律懲罰,社會正義難於伸張。有的受害人成年之後掌握了法律知識,打算尋求法律保護,卻被法官、律師、法學教授告知訴訟時效期間早已屆滿,即使法院受理案件,依據現行訴訟時效規則,也不可能獲得勝訴判決,造成終身遺恨。”
為此,梁慧星在草案徵求意見階段就提出建議,設定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訴訟時效起算的特別規則,“受害人滿18周歲並且脫離家庭共同生活關係之前,訴訟時效不開始進行。”
草案二審稿採納了梁慧星的建議,增加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草案三審稿沿用了二審稿的設計。
亮點5
個人資訊保護寫入民法總則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個人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個人資訊。
(草案三審稿)
去年8月,年僅18歲、剛剛拿到大學錄取通知書的徐玉玉,接到了一個“發放助學金”的詐騙電話,騙走了她準備上大學的9900元。發現被騙後,徐玉玉與其父一起到公安機關報案,回家途中暈倒,出現心臟驟停,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徐玉玉案引發了社會各界對個人資訊保護的高度關注。去年6月一審時,草案未涉及個人資訊保護內容,一些業內人士提出,“個人資訊保護”也應該作為民事權利,從民商法、侵權法的角度破解電信詐騙、網路詐騙難題。
去年10月二審時,草案民事權利章節增設“個人資訊保護”條款,明確規定“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傳輸個人資訊,不得非法提供、公開或者出售個人資訊。”三審稿沿用了該條款。
李適時當時表示,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非法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違法行為氾濫,社會危害嚴重,建議進一步強調對個人資訊的保護。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個人資訊權利是公民在現代資訊社會享有的重要權利,明確對個人資訊的保護對於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擾,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具有現實意義。
不過,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認為,“個人資訊保護”條款還應該加大火候。委員楊震提出,現在大量個人資訊在採集時可能是合法的,例如徐玉玉案,資訊就是教育部門合法收集的,但沒有保護好,被“駭客”竊取。工信部2013年頒布的《電信和網際網路用戶個人資訊保護規定》明確,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對其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戶個人資訊的安全負責。
他建議將這一規定寫入草案中,明確合法收集、利用、加工、傳輸個人資訊,應採取措施,避免被洩露。
亮點6
徵地應給予公平合理補償
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徵收、徵用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草案三審稿)
2010年9月10日,江西宜黃髮生拆遷自焚事件。宜黃縣政府為興建河東新區客運站,對涉及這一項目的居民住宅進行拆遷,其中包括鐘如奎的三層樓房。鍾家和政府一直未就安置和拆遷條件達成一致。9月10日當天,宜黃縣相關工作人員再次到鍾家“進行政策法規宣傳,動員其接受補償安置”,結果發生糾紛,鍾家三人被燒成重傷,其中1人搶救無效死亡。事發後,時任縣委書記邱建國率隊在機場攔截欲赴京接受採訪的拆遷戶家屬,時任縣長蘇建國率人到醫院搶奪死者屍體。其後,邱建國、蘇建國等8名官員被處理。
宜黃拆遷自焚事件並非個案。民法該怎樣解決因徵地拆遷引發的糾紛?一審稿、二審稿未涉及相關內容,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代表和專家提出,應在民法總則中將民事權利規定得更充實一些,建議對民事權利的取得、權利人如何行使民事權利、有關因徵收、徵用而獲得補償的權利等,作出原則性規定。
對此,三審稿民事權利章節增加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徵收、徵用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教授孫憲忠對新京報記者説,三審稿上述修改,與物權法已有的相關規定含義一致,也是落實中央關於保護産權的意見,體現了保護人民權利的思想。
去年發佈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産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産權的意見》提出,要完善財産徵收徵用制度。遵循及時合理補償原則,完善國家補償制度,進一步明確補償的範圍、形式和標準,給予被徵收徵用者公平合理補償。
亮點7
損害環境須“恢復原狀”
第一百八十三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産;(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繼續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一)賠禮道歉。
(草案三審稿)
近年來屢現劇組損害生態環境案例。2006年9月,影片《無極》劇組因拍攝過程中對香格里拉生態環境造成破壞,被處以9萬元罰款,香格里拉縣分管副縣長因負有領導責任被免職。雲南省迪慶州行政監察局出具的調查結果表明:為拍攝《無極》,攝製組在碧沽天池修建了長約100米、寬約4米的砂石路面和長約20米的鋪有木條道路,搭建了“海棠精舍”臨時建築物。“海棠精舍”及砂石道路等破壞了碧沽天池周圍部分高山草甸和高山灌叢植被,對碧沽天池周圍的自然生態環境造成影響,但影響程度較輕。
依據三審稿的規定,今後如有劇組損害環境等類似事件,那麼不僅要停止侵害、賠償損失,還要恢復原狀。
突出生態環境保護是草案的亮點之一。一審稿在第一章“基本原則”部分提出了“綠色條款”,“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保護環境、節約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之後又在“民事責任”章節提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包括“恢復原狀、修復生態環境”。
對此,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保護環境、節約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值得提倡,但是在“基本原則”章節中作出規定,不如在“民事權利”章節從民事權利行使角度加以規範,更為適當。
據此,三審稿將“綠色條款”移到民事權利章節,修改為“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應當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弘揚中華優秀文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