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問題還體現在資金支援缺乏導致制度運作困難。呂忠梅稱,民間環保組織籌資渠道少、社會資源不足,提起公益訴訟面臨著無力承擔環境污染調查取證及鑒定的高額開支,無力組織專業素質高的公益訴訟團隊,不利於環境公益訴訟的順利進行。
因此,在基金的使用問題上,呂忠梅建議,建立支援環境保護團體提起公益訴訟資金使用制度,將必需的調查、鑒定、評估、研究、律師代理等費用納入支援範圍,明確申請與審核程式。“(這也是)為了鼓勵民間團體提起公益訴訟,”呂忠梅表示。她還強調,必須明確生態修復資金使用主體,申請和核準程式,根據司法判決確定的生態修復內容,對申請人進行生態修復方案可行性與資金使用效益等全面審查。
此外,呂忠梅在建議中表示,應完善基金監督制度。建立基金使用申請專家審查制度,委託專家進行獨立評審並對結果負責;建立基金使用績效審計制度,保證基金合規合理使用;建立基金使用公開制度,確保資訊透明、運作規範、公眾參與、富有公信。(來源: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