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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院長:防政府干預“民告官” 需異地管轄

文章來源: 京華時報 發佈時間: 2016-03-14 責任編輯: 李福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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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管轄有啥效果?

百姓勝訴率達到近三成

京華時報:異地管轄的效果怎麼樣?

張立勇:現在來看,這個辦法還真不錯。我拿數據來説話,去年全年河南省“民告官”案件總數是22642件,比上一年的15746件增長了43.8%;但老百姓勝訴率是27.8%,較之原來的10.2%,提高17.6個百分點。而且越來越多的當事人即使輸了官司也不再上訴和信訪,一審服判息訴率明顯提升,由原來的46.7%提高到76.6%。這説明群眾認可了你法院辦理的案子,對法治更有信心,老百姓無論官司輸贏,都相信法院能夠公正裁判,即使敗訴也很少再埋怨“官官相護”。此外,另一方面就是法官的感受,在辦案過程中受到行政干預的可能性大幅減少,行政案件的品質和效率大幅提升。審理外地行政機關作被告的案件,法官辦案更有底氣,不用考慮其他案外因素,能夠理直氣壯地依法居中審理,公正斷案。

京華時報:老百姓勝訴率提高了,政府敗訴率也就高了,那河南法院感到過壓力嗎?

張立勇:相反政府支援這樣的改革,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應訴意識進一步增強。行政審判異地管轄,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形成了倒逼機制。由於擔心敗訴,行政機關普遍改進行政行為,規範行政執法,提高依法行政意識和水準。為了能夠在外地法院打贏官司,各級行政機關參加訴訟更為積極主動,許多行政首長主動參加庭審,與群眾面對面交流,並及時出臺措施強化行政執法的規範化,“官民”關係更加和諧。

京華時報記者:老百姓不想去“外地”打官司怎麼辦?

張立勇:我們落實的改革方案中,還特意賦予當事人擁有案件管轄的選擇權,即當事人可以直接到異地法院起訴,也可以在當地法院起訴。這是一種完全制度化的管轄制度,不是針對個案,也不是法院指定的,而是把管轄的選擇權交給了原告。

改革中遇到哪些難題?

訴訟成本增加是個問題

京華時報:在改革初期,面對可能涉及的一些利益壁壘,是否有阻力?

張立勇:談不上阻力,説到與政府之間的關係,還是有些出乎意料的。在改革初期,我們當時特別擔心,怕行政機關不信任,有抵觸情緒,但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來看,多數政府的負責人是擁護和支援的,這也出乎我們的意料。

京華時報:老百姓到外地打官司,那成本費用誰來出?

張立勇:改革不是一帆風順,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我們在改革推進中也面臨問題和困難,訴訟成本增加就是這個問題。群眾到外地打官司,行政機關到外地參加訴訟,額外增加了一些費用。法院到異地送達、協調,也相應地增加了司法成本。還有,個別案件存在重法律效果輕社會效果的問題。尤其在處理土地和房屋徵收等群體性案件時,對社會效果重視不夠,通過協調方式化解社會矛盾的積極性不夠。在信訪工作與案件審判的銜接方面,目前還不夠暢通。很多相關的信訪工作由當地黨政機關負責,異地辦案法院與當地黨政機關缺乏溝通聯絡渠道。僅今年一二月份,我省法院的行政案件收案數較去年同期就增長了125%,如何釋放行政審判異地管轄的改革紅利,讓人民群眾從改革中有更多的獲得感,我們有很多工作要做。

談法官保障

應給法官上意外傷害險

京華時報:法官在辦案過程中偶爾會遇到威脅和傷害,您怎麼看法官權益的保障?

張立勇:今年我帶來一個建議,對干擾法庭秩序的行為,要適用特別程式來追究責任。有些當事人在法庭上辱罵、毆打、恐嚇、威脅法官,雖然是個別的現象,但讓法官心寒。有一次我在地方調研,看到法官在巡迴審判時,被村裏一個人拿錘子砸傷了,對於這種在開庭過程中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按照現行刑訴法的規定,必須經過公安機關偵查、檢察院提起公訴,然後法院才能判決。但實際上公訴機關、辯護人都在現場,還有旁聽的人,大家都是證人,不需要通過重新偵查起訴,應該賦予法院、法官對擾亂法庭秩序的被告人及其家屬直接追訴的權力。另外,我認為要給法官上意外傷害保險,維護法官的合法權益不受傷害。

京華時報:現在有不少法官離開法院去做律師,你怎麼看這個問題?

張立勇:西方的法律制度,是可以從律師到法官,而我們是從法官到律師,很多人認為這是逆向流動,這個觀念我是不贊成的。一些在法院工作多年的法官,到律師隊伍裏面,經過法院崗位的鍛鍊,他們更知道怎樣更好地為當事人辯護,辯護水準高,更有利於防範冤假錯案,對司法審判也是一種幫助。我們整天講法治共同體,為什麼從法院到律師就認為是逆向流動呢?不還是把律師排斥在共同體之外?這個觀念問題要解決,而且必須糾正。(記者王曉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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