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2016全國兩會

上海國企混改操作指引出臺 改革個案料陸續落地

文章來源: 中國證券報 發佈時間: 2016-03-13 責任編輯: 陳訓迪
+|-

上海市國資委網站日前發佈《本市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試行)》(下稱《指引》)。作為2014年發佈的《關於推進本市國有企業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若干意見(試行)》的“細節版”,《指引》對上海市屬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般流程、改制決策、審計評估、産權交易等多個方面予以了明確。在國資國企改革研究專家看來,2016年將是上海國資國企改革的突破之年,《指引》可以被視為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速的信號,預計之後諸多具體改革個案會陸續落地。

賦予企業決策自主權

《指引》適用於上海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通過股權轉讓、增資擴股、合併、股權出資新設等方式,引入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進行的混合所有制改制。其中明確要堅持分類分層推進,因業決策、因企決策,宜控則控、宜參則參;要以促進各類所有制經濟相互融合、共同發展為導向,以發展公眾公司為主要實現形式,實現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與優化國資佈局結構、實施開放性市場化聯合重組相結合,與推動國資有序流動、盤活用好國有資産相結合,與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相結合。

“從具體條文來看,《指引》不僅細緻地為各家國企制定了具體的 遊戲規則,企業自身在改制決策中的自主權也得到了較大的保證,特別是國企集團公司在下屬企業的改制中享有較為充分的決策權,這也是《指引》的亮點之一。”一位上海國資國企研究專家表示。

具體而言,《指引》明確,對於國資監管機構出資或監管的企業(即一級企業)的股權轉讓,由國資監管機構決策後報市政府同意;對於增加或減少資本、合併、分立、組織形式改變等改制(即非股權轉讓),則由企業履行內部決策程式(如董事會)後報國資監管機構,由國資監管機構決策後報市政府同意。其中,股權結構多元化的出資監管企業改制,還須通過股東(大)會形成決議。

而對於出資監管企業所屬企業的改制,由出資監管企業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分級落實責任主體。其中,出資監管企業重要子企業重大改制,由出資監管企業決策。並在作出決定或通過股東(大)會進行表決前,將改制方案報國資監管機構備案。

1   2   下一頁  


分享到: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