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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原副院長:法官檢察官待遇要跟上

文章來源: 新京報 發佈時間: 2016-03-11 責任編輯: 李雲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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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法官隊伍

待遇偏低、工作繁重、安全風險大

新京報:近期有很多年輕法官、檢察官辭職的新聞,你覺得是什麼原因造成的?

蘇澤林:現在法官、檢察官的壓力普遍太大。首先是工作壓力,很多地方案多人少,法官、檢察官要“5+2”、“白+黑”地工作,有些法院甚至要求開晚上法庭,長期超負荷運轉;其次就是改革帶來的壓力,法官的比例不能超過多少,篩選的方式是採取考試和考核相結合的辦法。這樣就出現教授和學生一起考試,還不一定能考得過學生。

新京報:有基層法院規定,只要副處級以上的法官就可以直接認定為法官?

蘇澤林:沒有,都要經過統一考試。有些已經幹了幾十年的法官,工作經驗相對豐富,如果改革以後,他不再有審判的資格,心裏會有失落感,他對朋友和家人沒法交代,所以面對考試改革時,會有一些阻力,這是第二個壓力。

新京報:考試是統一的嗎?30歲和50歲的人一起考?

蘇澤林:對的,就像我這樣歲數的大法官如果要參加司法考試,也不一定能考上。我能辦好案,但考試不一定考得過,也就是説,考試和工作經驗不是同等的。

新京報:除了這些壓力之外,還有媒體報道基層法官因生活窘迫而離職。

蘇澤林:這就是我最後説到的保障問題。包括職業保障,工資制度,還有安全保障,最近北京法官馬彩霞,很優秀的一個法官被犯罪嫌疑人殺死了。現在基層法官面對的安全風險更大。

新京報:司法改革是否能解決上述的問題?

蘇澤林:目前的改革抓住了核心,就是讓法官、檢察官隊伍整體業務素質提高,能力增強,以實現訴訟為中心的司法體制改革。為什麼以訴訟為中心,而不是以法院為中心,就是要保證公正。我有一個觀點,司法公正不是法院判出來的,而是我們的司法共同體共同運作産生出來的。包括法官在內的所有法律人,這裡有警官、檢察官、律師、公證鑒定等。所以表面上司法公正是在法院,但整個是一個鏈條。一個冤假錯案出來,法院當然要負責,但也要包括偵查人員,檢察機關,也包括律師、鑒定機構等方面的責任。

談反家暴法

反對暴力沒有公權與私權之分

新京報:你們在起草反家庭暴力法過程中有哪些難點?

蘇澤林:反家庭暴力法還是有很多爭議。家庭的事情屬於私權,所以在起草這個法律時,到底公權該不該干涉家庭事務,干涉到什麼程度,這是個焦點。

我們認為,人的基本權利不管在哪個空間都受法律保護,反對暴力沒有公與私之分,反暴力是人類的共識,都得保護生命權、健康權,所以反暴力無禁區,包括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立法體現了對人權的尊重,不管是寄養關係,還是夫妻關係,還是其他關係都不允許暴力存在。另外就是,法律介入的尺度要和解決家庭矛盾統一起來考慮。

新京報:你們在討論的時候,有沒有爭議很大的條款?

蘇澤林: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什麼叫家庭暴力,二是家庭的範圍如何界定。有的人希望是寬泛的解釋,包括人身的、精神上的、經濟上的、冷暴力等。兩口子一個人一個月不跟你説一句話,好像你不存在,這種怎麼界定?不太好界定;還有就是性暴力,強姦案件這類刑事案件證據都很難取,何況夫妻之間;還有經濟暴力,該給的錢,該撫養的,該給吃飯的不給。這些種種想法都是好的,但我們最後還是緊緊扣住“暴力”這兩個字,還是以毆打捆綁等為主,精神暴力就是恐嚇威脅等。

新京報:最終選擇爭議比較小的範圍界定?

蘇澤林:這也為司法實踐,給司法留一個空間,最後還有一個“等”,如果以後司法實踐過程中,大家認識一致,確實危害性很大,還可以再來擴展。

★新聞記憶體

最高法原副院長談“終身追責制”

蘇澤林不太贊成終身追責這種提法,他認為,終身這個詞是沒有時間概念的詞,按法律要求,不管是刑事責任還是民事責任,都有追訴期限的。

蘇澤林説,法官責任是應該強調的,有權力就有責任,錯誤用權要受到追究,這是對的。但法官是不在場的裁判,就算在場的裁判,像足球、籃球裁判有時也會有偏差,何況法官所辦的案件都是過去式的。他們不在案發現場,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判斷出來的事實做(出判決),跟客觀公正是有差異的。

“舉個例子,我借你一千塊錢,只有我倆知道,沒有借條,你起訴我,沒有證據你就要敗訴。你敗訴的結果就與客觀事實不一樣。”蘇澤林説。

蘇澤林分析,法官、檢察官終身追責,首先要與他的權力相一致。如果法官、檢察官在處理這個案件時自己有決定權,辦案錯了,他應該完全承擔責任。

其次,要分清這個錯,是故意錯還是過失錯,還是知識能力認識不到,因為目前的知識認知只到這個水準,今後隨著因為技術發展發現的錯,你叫原來辦案的法官、檢察官來承擔責任就不對

第三,評價錯案的標準是什麼?責任追過頭的情況下,法官、檢察官的心理壓力就會很大。(記者 涂重航 實習生 王昱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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