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疑
慈善法立法過程中四大爭議焦點
慈善法11年曆程,在北京師範大學中國公益研究院院長王振耀看來,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社會各界在思想理念上無法統一。
1 “大慈善”還是“小慈善”?
最核心的問題就是關於慈善的定義,何為慈善,慈善的概念是“大慈善”還是“小慈善”。
普遍觀點認為,慈善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小慈善”指的是扶貧濟困救災,“大慈善”除此之外還包括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的發展、環境保護等。關於慈善法中慈善的概念是“大慈善”還是“小慈善”,這一爭議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都得不到解決。
慈善法草案公佈後,草案規定了慈善活動的內容,包括扶貧濟困、救助老幼病殘;救助自然災害;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發展;防治污染、保護環境;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動。
可見,慈善法採用了“大慈善”的概念。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審議慈善法草案時,鄭功成委員指出,草案解決了何為慈善這個關鍵性問題,為慈善事業的發展創造了條件。
2 個人能否公開募捐?
慈善法草案公佈後,草案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採取公開募捐方式開展公開募捐”。這一項規定被廣泛解讀為“個人不得通過網際網路募捐”,引起公眾關注,有部分公眾質疑,這樣的規定堵塞了個人通過網路求助的通道。
草案二審稿對一審稿的規定做了一定調整,表述為“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開展公開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管理”。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闞珂表示,個人募捐難以規範管理,相關部門也無法對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如南京“柯蕾”事件、安徽女子謊稱“因救人被狗咬”募款事件、廣西女子謊稱父親在天津爆炸中喪生募捐事件等,都表明個人募捐需要規範。
闞珂表示:“慈善法目前並不提倡個人公開募捐,捐款人想要捐給誰法律沒有限制,但如果受益的個人發生濫用善款等行為,只能對他進行道德上的譴責,法律上無法管理,所以,我們希望慈善活動能夠通過慈善組織來做,這樣依法募捐、有法可依。”
3 公募權應該放開多大?
草案一審稿中規定,“依法登記滿兩年、運作規範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原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證書”、“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行政管理區域內進行,但捐贈人的捐贈行為不受地域限制”。
一審稿中關於公開募捐的層級、地域限制一度遭到質疑和批評。之後,草案二審稿中規定,慈善組織通過在公共場所設置募捐箱,以及舉辦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等開展募捐的,應該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內進行,對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發佈募捐資訊開展募捐不做地域限制。
草案二審稿保留了慈善組織獲得公募資格需要兩年考察期的規定。有學者認為,設置考察期沒有必要,不過也有學者表示,設置兩年的考察期相當於一個準入門檻,有利於規範公募領域的秩序,在慈善事業初步邁入規範性管理的階段設置限定無可厚非。
總體來説,不少學者表示,目前我國慈善事業還處在初級階段,草案在開放公募權的規定上已經有很大突破,但公募權越來越開放是必然趨勢。
4 稅收優惠如何規定?
一審草案規定,慈善組織及其取得的收入享受稅收優惠;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財産用於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境外捐贈用於慈善活動的物資,依法減徵或者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在草案一審時表示,一審稿對於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過於原則,有關慈善的稅收優惠政策應該在草案中規定得更明確一些。
草案二審稿增加了兩點稅收優惠政策:一、國家對開展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二、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闞珂表示,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是和有關部門研究商量過的,“首先大家都是贊成給予優惠的,具體需要商量的就是通過什麼形式來規定,是通過慈善法來規定還是通過稅法來規定。”
2005年9月
民政部正式向全國人大和國務院提出起草慈善事業促進法的立法建議
2009年
民政部向國務院法制辦提交立法草案,慈善法就此進入立法程式
2013年11月
慈善法被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第一類項目,並最終確定由全國人大內司委牽頭起草
2014年2月
全國人大內司委召開慈善立法領導小組第一次全體會議,研究立法時間表和法律案框架
2014年年底
有5部慈善法民間建議稿同時公佈
2015年年初
慈善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形成
2015年10月
全國人大內司委將慈善法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
2015年12月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慈善法草案進行了再次審議
2016年3月
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慈善法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