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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孫曉梅5年6次提建議 推動反家暴法實施

文章來源: 新京報 發佈時間: 2016-02-29 責任編輯: 陳訓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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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

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

新京報:目前普遍存在的家庭暴力行為,都有哪幾類?

孫曉梅:概括來説,家庭暴力包括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幾類。反家暴法的界定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明確點出了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沒有直接提到性暴力,不過,性暴力應該是包含在其中的。

新京報:即將實施的《反家暴法》有哪些亮點?

孫曉梅:最突出的亮點就是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遭遇或面臨家暴,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是當前世界各國應對家庭暴力的主要司法救濟手段之一,早在2008年,基層法院就有試點,據不完全統計,到2014年2月,試點法院簽發了約500份人身保護令,對家暴受害者的保護率達98%以上。

新京報:反家暴法制定過程中,同居暴力是否應該入法,曾引起過廣泛討論。

孫曉梅:是經歷了一些波折。2014年11月國務院法制辦發佈的《反家庭暴力法徵求意見稿》中,並沒有將同居暴力納入到反家暴法的適用範圍內。

有人認為,同居關係並不是法律認可的家庭關係,所以“男友打女友”、“前夫打前妻”等同居暴力,不是家事,不屬於家暴,而是社會暴力。我則認為隨著社會的變化、家庭形式的演變,反家暴法不應該將同居關係排除在外。2015年3月2日,最高法、最高檢等四機關出臺《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將同居暴力納入其中。可2015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審反家暴法草案時,一審稿還是沒有納入同居暴力。

我和不少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當時都提出,司法機關的成熟做法為什麼不能納入到反家暴法中?同居暴力入法可以體現出反家暴沒有禁區,我國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直到兩個月後,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反家暴法草案時,才增加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意味著同居暴力終於入法。

新京報:關於共同生活人是否包括同性戀,也曾引起過爭議?

孫曉梅:反家暴法審議通過後,在新聞發佈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郭林茂曾明確回應:共同生活人員不包括同性戀。幾天前,我受邀參加了一個特殊的研討會,與會人員以同性戀(多元性別)為主,很認真地討論一個問題:既然共同生活人不包括同性戀,那麼反家暴法施行後,“親密夥伴”之間的暴力行為怎麼辦?

新京報:從各個層級的責任和規定來看,目前的反家暴法可操作性如何?

孫曉梅:可操作性還是比較強的,比如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當受害者由於威嚇等原因,無法提出申請時,誰可以代替她向法院提出申請?一審稿的規定是近親屬。審議時,我和不少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都提出,公安機關、居委會等機構應該成為代為申請的主體,特別是公安機關,由警方協助執行,對施暴者的威懾效果更好。最終的法律就規定,近親屬、公安機關、婦聯、居委會、村委會、救助機構都可以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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