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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試點規範幹部親屬經商滿一年 效果如何?

發佈時間: 2017-04-18 | 來源: 人民網 | 作者: 賈玥 | 責任編輯: 孟超

被稱為“史上最嚴”的幹部親屬經商辦企業“禁令”,迄今已在5個試點地區運作一年時間。

2016年4月18日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在上海先行試點的基礎上,繼續在北京、廣東、重慶、新疆試點規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

家風是社會風氣的重要組成部分。習近平多次強調,要把家風建設作為領導幹部作風建設重要內容。一年以來,以此項試點為新抓手,家風建設在各地取得重要進展,推動全面從嚴治黨邁上新臺階。

幹部家屬經商設“禁區”:5試點地區給出“標準答案”

自上世紀八十年代起,中央先後出臺20余項規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從業行為的制度,但對於領導幹部級別、所涉親屬範圍、經商辦企業行為界定等問題,缺乏更為系統、細緻的規定。上海等5地試點啟動之後,對此才有了趨向一致、條理清晰的“標準答案”。

從領導幹部級別看,5地針對的都是廳局級副職及以上。具體可分為3類:黨委、人大、行政、政協、審判和檢察機關副廳局級及以上幹部;人民團體、依法受權行使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中相當於副廳局級及以上幹部;國有企業中的市管領導人員。

北京、廣東、重慶、新疆還明確,擔任同級非領導職務的幹部也被納入其中。“非領導職務”,是公務員職務的一種,包括巡視員、調研員、主任科員等。雖無實權但由於可以掌握大量資訊,從中協調各種關係,近年來非領導職務幹部腐敗現象也是時有發生。

哪些行為屬於“經商辦企業”?5地突顯投資、從業兩種情形。一是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在國(境)外註冊公司後回國(境)從事經營活動等情況;二是受聘擔任非國有企業的高級職務,在外商投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所謂“高級職務”,依據1998年中紀委印發的《關於對廉政準則第五條第二款的補充規定》的解釋,指在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等職務。

北京、新疆還結合地區特點加以完善。北京規定經商辦企業行為包括擔任外國企業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代表等情況;新疆則增加註冊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情形。

根據領導幹部級別高低、工作崗位性質等因素,5地制定不同程度的禁入條款。對市級領導幹部、正廳局級或相當於正廳局級領導幹部以及公檢法領導班子的配偶要求最為嚴格,完全禁止其經商辦企業;對於副廳局級幹部配偶、各級領導幹部子女及其配偶,則主要限制其不得在領導幹部管轄地區或業務範圍內經商辦企業,也不得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在這方面,北京、廣東、重慶、新疆考慮得更為週全,指出在上述範圍之外,不得在領導幹部曾經擔任過領導職務的地區或者企業經商辦企業,進一步消除領導幹部的職務影響力。北京、重慶、新疆還明文要求,不得借委託代持、隱名投資等形式規避規定。

這份“標準答案”體現的是“級別越高、位置越重要、要求越嚴”的原則,與十八大以來中央高度重視高級領導幹部作風建設的精神相契合,成為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新抓手。

記者發現,一年來,在試點地區的示範和帶動下,湖南、湖北、貴州、浙江、江蘇、四川等地也出臺文件,劃清領導幹部親屬經商辦企業的行為界線,進一步紮緊從嚴管理幹部的制度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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