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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省級地稅機關已實現代徵社保費 雙重徵繳或終結

發佈時間: 2016-12-27 | 來源: 中國經濟週刊 | 作者: 王紅茹 | 責任編輯: 孟超

任何關於社會保險費(下稱“社保費”)徵繳的風吹草動都會引發關注。

12月1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發佈《關於社會保險費改由地方稅務機關徵收的通告》 (下稱《通告》)。《通告》顯示:自2017年1月1日起,河南的社保費徵繳工作將從社保部門轉移到地稅部門。

社保基金,一向被稱為“保命錢”,與百姓密切相關。而目前存在的社保、地稅“雙重徵繳”體制既分散淩亂,不利於社保費的徵收,更不是未來的發展方向。問題的關鍵是,兩者合二為一之後轉給哪個部門徵收更為高效?這不僅涉及我國社保費的徵繳體制改革,更關乎8000多萬退休職工養老金的發放。

最新的消息是,目前國務院已委託第三方對我國的社保徵繳體制進行綜合評估。不久,社保、地稅“分權而治”的亂局或將被打破。

22個省級稅務機關代徵社保費

自2017年1月1日起,河南省社保費將改由地稅機關統一徵收。不僅河南,據《中國經濟週刊》記者不完全統計,目前已經有河北、內蒙古、遼寧、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廣東、海南、重慶、雲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及寧波、大連、廈門市等22個地方稅務部門實現了稅務機關代徵社保費。

其實,31個省份加上5個計劃單列市,我國共有36個省級地稅機關。由於上海和西藏沒有設立地稅局,全國共有34個正廳級地稅局。除去上述22個已經實現了稅務機關代徵社保費的地方,目前全國還有北京、天津、山東、四川、廣西、江西、山西、貴州、新疆、吉林和深圳、青島等10多個地方的社保費依然是由當地的社保部門徵收。

目前我國的社保徵繳模式主要有兩類:一類是“社保徵收模式”,即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徵收社保費;另一類是“稅務徵收模式”。而“稅務徵收模式”可以分為兩種:一是“稅務代徵模式”,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定繳費數額,由稅務部門負責徵收;二是“稅務全責徵收”,即稅務部門負責包括繳費數額核定、徵收在內的全部徵繳環節。

根據上述分類,目前已經實現了稅務機關代徵社保費的這22個地方到底屬於哪類模式?一位業內人士告訴《中國經濟週刊》記者,目前這22個地方,大部分採取的是“稅務代徵模式”,即徵收基數還是由社保部門核定;只有廈門等少數地方實行了“地稅全責徵收”,即由地稅部門核定徵收基數,“其實,大部分地稅部門充當了一個‘助手’角色。”

與此同時,作為一線城市的北上廣深,僅有廣州實現了“地稅全責徵收”。北京社保費徵收金額巨大,有學者測算每年高達3000億元以上。因此,北京未來將實施什麼樣的社保徵收模式,對全國地稅系統有著不同一般的意義。

北京也有進展。公開資料顯示,今年7月7日至8日,北京市地稅局相關部門負責人到廈門市地稅局考察學習社保費徵收工作經驗,並跟廈門市地稅局就社保費“全責徵收”問題舉行了座談。此次座談會傳出一則資訊:

北京市地稅局明年1月1日起接手社保徵繳工作,社保費徵繳與廈門市社保費徵繳模式相似,也將採取“全責徵收”的模式。

一位知情人士告訴《中國經濟週刊》記者,“這個事據説北京市委都已經定了,但是兩個部門還未最終達成一致,明年1月1日起能否實施還未可知。”

社保費“雙重徵繳”體制已存在近20年

兩個部門同時徵繳社保費,有其歷史原因。

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始於上世紀80年代,90年代發展迅速,其實是應對經濟轉軌所帶來的社會波動的産物。從1998年開始,為保障企業離退休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中央提出了“兩個確保”的工作目標。

“兩個確保”是指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按時足額發放。一位業內人士向《中國經濟週刊》記者透露,“1998年以前,都是當時的勞動部門在徵收,‘兩個確保’以後,就出現了勞動部門轉給地稅部門徵收的情況。”

基於當時一些地方的社保徵繳工作已經移交給了地稅部門的現實,1999年國務院出臺的《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提出了“雙重徵繳”體制模式。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社保費的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

2011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對各項險種的徵收管理進行了比較詳細的規定,仍沒有明確規定社保費的徵繳機構,只是籠統地提到“社保費實行統一徵繳,實施步驟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立法上的欠缺,直接導致了我國的社保費“雙重徵繳”體制持續存在至今,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徵繳主體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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