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責清單落實不理想
按照《指導意見》規定,各地要按照轉變政府職能、規範行政權力運作的要求,全面清理調整現有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職責,優化權力運作流程。依法建立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的權力和責任清單,向社會公開職能職責、執法依據、處罰標準、運作流程、監督途徑和問責機制。制定責任清單與權力清單工作要統籌推進,並實行動態管理和調整。到2016年年底,市、縣兩級城市管理部門要基本完成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制定公佈工作。
記者對18個省已經出臺的實施意見進行梳理髮現,絕大多數方案基本都是照抄中央《指導意見》。記者查閱了山東、遼寧、河北、河南、山西、雲南、貴州、安徽、四川、甘肅等省份的實施意見、方案,除明確試點城市和步驟階段,絕大多數的內容和語言都與《指導意見》如出一轍。對於城管系統最關心且長期呼籲的職責範圍、編制身份問題,方案都較為模糊和原則性。
對於這點,莫于川分析指出,《指導意見》的出臺考慮了《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規定的時間要求,所以確定2016年底之前,市、縣兩級城市管理部門要基本完成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制定公佈工作。這個要求對於各地城管執法單位來講確實有點高,各地在落實《指導意見》方面大多采取了保守方法,照搬也是不得已的。基於目前住建系統剛剛接手城管工作,以及諸多部門協調等難題,權責清單的出臺不會很快大範圍展開。
城管法規應提高層級
中央民族大學法治政府與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熊文釗教授認為,現階段城管體制産生的各種問題,原因都在於沒有一部《城市管理法》來規定城市管理誰來管?管什麼?怎麼管?如何保障城管執法?他研究發現,此前城管綜合執法的法律依據和法律地位經常被質疑,究其根本原因,就是缺少在國家層面的專門立法。
針對8月19日住建部發佈的《城市管理執法辦法(徵求意見稿)》,莫于川認為,以部門規章的形式進行城管執法立法,法律位階顯低,在許可權配置、隊伍建設、資訊共用等方面存在明顯不足。特別是最掣肘城管執法的部門協作方面的內容,在規章中無法體現。
對此,莫于川建議,城市管理立法不能再走傳統的立法思路,特別在有較多前期立法實踐經驗情況下,貫徹落實《指導意見》要求,立法位階越高越好,至少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
應松年教授認為,城市管理主要是地方的事權。但是,有許多共同性的問題需要解決。這個共同性的問題包括城管執法體制、許可權、機構、編制、經費、培訓等問題,應該由中央立法規範。在此之外,應該交由城市政府因地制宜,形成各自特色。(本報記者萬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