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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新官不理舊賬”需政府績效考評法治化

發佈時間: 2016-12-05 | 來源: 法制日報 | 作者: 杜曉 | 責任編輯: 孟超

政府績效評價體系需有所改變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完善産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産權的意見》提出,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的,要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對企業和投資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産損失依法予以補償。對因政府違約等導致企業和公民財産權受到損害等情形,進一步完善賠償、投訴和救濟機制,暢通投訴和救濟渠道。將政務履約和守諾服務納入政府績效評價體系,建立政務失信記錄,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加大對政務失信行為懲戒力度。

對於政府失信行為發生後如何投訴和救濟,王敬波認為,這是一個非常重大的法律問題。“政府失信造成糾紛的情況不時出現,特別是一些中小企業,在政府失信行為發生後,其申訴能力、打官司能力相對比較弱,最後導致問題不了了之。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我個人認為,關於這些方面的法律法規有不少而且比較完善,關鍵是要執行到位”。

“完善救濟機制,暢通救濟渠道,具體應該這樣做:首先合同應當更加嚴密。在合同當中應該有相應的違約條款。應該明確規定在什麼情況下是政府一方可以單方面撤銷或者變更合同的。因為政府簽合同,與一般的民事主體不一樣,其中有很大的公共利益存在,所以不能絕對化地説政府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該單方撤銷或變更合同,因為畢竟政府不是以盈利為目的的。所以在合同中應該有更加明確的規定,什麼情況下可以行使單方變更或者解除的權利。其次,合同中還要明確規定,如果是無故或者是非因法定事由出現單方撤銷或變更合同的情況,那麼要給這些受損害的企業什麼樣的賠償。”竹立家説。

“如果違約行為沒有正當理由,就要審視背後是否存在不正當的利益。如果確有不正當利益存在,要根據相關紀律和法律追究責任。”竹立家説。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完善産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産權的意見》中提到的“建立政府績效評價體系”,這被認為在政府誠信建設中具有非比尋常的意義,同時也是一項比較複雜的工作。

“政府績效評價體系從開始到現在,已經進行了數年,但是依然有待進一步推進。主要是沒有一個績效評估方面的法規出臺,讓績效評估具有法治保障,這樣才能真正産生作用。”王敬波説。

建立政府績效評價體系涉及到了一些深層次的問題。

“就拿新官不理舊賬來説,不純粹是績效考核的問題,還有一個扭曲的政績觀問題。有些地方領導在地方的發展中個人色彩比較濃厚,認為如果延續前任的一些工作,就與自己無關,所以會産生比較迫切的政績衝動,這種政績衝動就是認為只有建立帶有更明顯個人色彩的政績,才可能會把功勞記在自己頭上。這實際上是一種錯誤的理解。”竹立家説,領導有不同的任期,但政府還是那個政府,履行的都是政府權力,而不是個人權力。所以政府的政策應該有延續性,只不過在不同時間段,由不同的領導來主持工作。所以政府績效考核應該具有連續性。一項工作,不管是經過幾任領導,在進行評價的時候,應該明確是政府在履行這項工作,只不過是不同的領導都曾經負責過,在不同的時間內承擔著各自的職責。所以實際上應該做更具有連貫性的績效考核。

王敬波也認為,一些官員為了追求政績,突出自己,對前任的一些工作不重視。要解決整個問題,就要從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入手。

“在政府績效考核過程中,應該淡化對個人的評價,把政府作為一個整體。”竹立家説。(記者杜曉 實習生 韓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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