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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修改草案:使用武器須儘量避免人員傷亡

發佈時間: 2016-12-02 | 來源: 京華時報 | 作者: 張思佳 | 責任編輯: 孟超

3 首次提出“襲警的處理”

暴力襲擊執行職務民警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長期以來業界增加“襲警罪”的呼聲,修訂草案第六十九條中提出了“襲警的處理”。暴力襲擊或者組織、協助、煽動暴力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以報復、泄憤為目的,威脅、恐嚇、故意傷害、殺害人民警察及其近親屬或者實施其他侵犯人身權利、財産權利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從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排除執法干擾部分明確提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人民警察的正常執法活動,不得要求人民警察實施法定職責以外的行為。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干預執法辦案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保障

一線從警25年可以提前退休

修訂草案中明確對民警服務年限部分提出規定,國家根據人民警察的崗位、職務,分別規定不同的服務年限和最高任職年齡。從事基層一線執法執勤工作滿二十五年或者在特殊崗位、艱苦邊遠地區從警滿二十年的人民警察,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並享受正常退休的待遇。人民警察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應當支付加班補助。

保障依法履職增免責補償權

舊版《警察法》中,對於民警的職業保障內容只包括因公致殘、因公犧牲或病故的內容。該修訂草案中還增加了民警的保持身份權、申訴權、控告權及依法履職的免責和補償的內容。保持身份權與申訴權部分提出,人民警察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得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人民警察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不服,有權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提出申訴。

因公犧牲病故近親特別照顧

此外,該修訂草案中明確,人民警察因公受傷的,醫療機構應當無條件及時予以救治,不得拒絕或者拖延。人民警察院校學員、警務輔助人員因公致傷致殘或者犧牲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撫恤、優待和保險保障。人民警察因公犧牲、致殘或者病故的,國家對其近親屬在住房、醫療、教育、就業等方面提供特別照顧和幫助。具體標準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記者張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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