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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修改草案:使用武器須儘量避免人員傷亡

發佈時間: 2016-12-02 | 來源: 京華時報 | 作者: 張思佳 | 責任編輯: 孟超

昨天,公安部網站公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修訂草案稿)(以下簡稱新《警察法》)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修訂草案稿共109條,此前老版《警察法》共52條,增加了57條內容。其中擬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遇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或者發生上述災害、災難、事件的緊迫危險,可以在一定的區域和時間,採取設置路障、劃定警戒區,限制、禁止人員、車輛的通行、停留、出入等交通管制或者現場管制措施。必要時,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實行網路管制。此外,草案稿還擬規定,將每年7月6日定為人民警察日。

重點

1 新增武器警械使用規定

拒不聽從安全距離指令警察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與老版《警察法》相比,修訂草案稿中,明確了何種情形下民警可以使用武器及警械的內容。其中的部分條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相符,此外也增加新的內容,如增加了“為了攔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聽從人民警察停車指令的車輛,民警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關於警械使用規定,修訂草案稿中提出,“人民警察遇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治安秩序或者人身、財産安全需要當場制止,以及以暴力方法抗拒、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襲擊人民警察的情形,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此外,人民警察遇有違法犯罪嫌疑人、被羈押人可能實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其他危險行為的情形,可以使用約束性警械。

關於武器使用規定,修訂草案稿明確提出,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例如,以暴力、危險方法抗拒、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為了攔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聽從人民警察停車指令的車輛,或者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動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此外,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違法犯罪行為人拒不聽從該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離的指令,或者接觸其武器時,民警有權使用武器。

修訂草案中還提出,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應當通過適應能力測試,並經專門訓練考核合格。對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員傷亡的人民警察,應當及時進行心理輔導,緩解身心壓力。職業紀律中明確提出,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違紀違法行為:其中包括違反規定使用警械、武器。

2 明確禁用停止使用武器

停止實施犯罪且聽指令立即停止使用警械武器

修訂草案稿中還明確,警械武器使用必要限度原則:人民警察應當根據違法犯罪行為和違法犯罪人的危險性質、程度和緊迫性,合理判斷使用警械、武器的必要限度,儘量避免或者減少人員傷亡、財産損失。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員身體傷害的,應當及時予以救治,並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所屬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使用武器造成傷害的報告後,應當及時進行勘驗調查,並及時通知當地人民檢察院。

對於武器使用的規範,修訂草案稿中明確提出,不得使用武器情形包括,發現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屬於明顯懷孕的婦女或者兒童;犯罪行為人處於人員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將發生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除外。

修訂草案稿還提出停止使用武器情形,即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違法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違法犯罪,並服從人民警察命令的;違法犯罪行為人失去繼續實施攻擊、拒捕和逃跑能力的。

此外,人民警察遇有可以使用警械、武器的情形,但未攜帶或者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武器的,可以使用現場足以制止違法犯罪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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