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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人用人制度"籠子"越來越密 體系日趨完善

發佈時間: 2016-11-07 | 來源: 法制日報 | 作者: 陳佳韻 | 責任編輯: 孟超

選人用人制度體系不斷完善

“治國之要,首在用人。”實際上,中央早已認識到問題的重要性,十八大以來,一直在持續完善幹部選任制度。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關鍵在於建設一支政治堅定、能力過硬、作風優良、奮發有為的執政骨幹隊伍。

因此,中央要求,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注重實績、群眾公認,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使各方面優秀幹部充分涌現、各盡其能、才盡其用。

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對2002年中央頒布的條例進行修改。

中央在印發條例的通知中指出,2002年中央頒布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在規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學的選拔任用機制,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不正之風等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隨著幹部工作形勢任務和幹部隊伍狀況的變化,《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的要求,中央決定予以修訂。”通知中説。條例根據新形勢對幹部選拔任用制度進行了改進完善,是做好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可以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選人用人不正之風。

到了今年8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又印發了《關於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意見》,以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的要求,對切實防止幹部選任中的“帶病提拔”作出具體規定。

杜治洲認為,中央專門就此問題發文,釋放了一個明確的信號:幹部任用要“選好苗”,只有選好苗才能長出枝繁葉茂的參天大樹,同時要用明確的制度對幹部選拔任用進行有效的制約和規範。唯有如此,才能提升選人用人的公信力,實現幹部任用廉潔化、科學化,才能促進官場政治生態不斷恢復和改良。

兩個月後,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其中對選人用人提出新的要求。

在莊德水看來,十八大以來,隨著《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的出臺,全面從嚴治黨制度體系進一步完善,並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等規定配套,不斷紮緊選人用人的制度“籠子”,選人用人制度日趨完善。

“同時,選人用人方面突破了原先的模式和固化思維,只要你在某個崗位上有能力,做出實實在在的業績,獲得社會公眾認可就能受到組織關注。”莊德水説,“我們著力創新選人用人機制,為全面從嚴治黨提供組織保障和人才基礎,並促進政治生態的改變。”

杜治洲也認為,十八大以來,中央在選人用人方面監督的“繩子”越來越緊,制度的“籠子”越來越密。

建立容錯機制寬容改革失誤

全會提出,堅決禁止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等行為,堅決禁止向黨伸手要職務、要名譽、要待遇行為,堅決禁止向黨組織討價還價、不服從組織決定的行為。任何人都不準把黨的幹部當作私有財産,黨內不準搞人身依附關係。規範和純潔黨內同志交往,領導幹部對黨員不能頤指氣使,黨員對領導幹部不能阿諛奉承。

對於公報強調“三個堅決禁止”、“兩個不準”和“兩個不能”,杜治洲告訴《法制日報》記者,中央指出了問題的要害,提出了選人用人方面努力的方向。

如何落實十八屆六中全會精神呢?

杜治洲建議,一方面,選任幹部不能只是領導説了算,還要看人民群眾滿意不滿意。另一方面,要降低權力的“含金量”,減少權力的誘惑力,從而杜絕“對權力趨之若鶩”的現象。

莊德水告訴《法制日報》記者,要結合十八大以來出臺的一些規章制度,比如《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關於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意見》,特別是《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落實制度規範為抓手,著力解決選人用人中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等不正之風。

莊德水錶示,説到底,幹部是全面從嚴治黨的人力保障,從黨的建設來看,我們著力通過這種人事體制改革,全面從嚴治黨。“現在的幹部資源其實是稀缺的,我們必須充分發揮每一個黨員領導幹部的潛力,使大家在思想上認識到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性,在行動上與中央保持一致,進而共同承擔從嚴治黨的責任”。

莊德水建議,落實十八屆六中全會精神要有幾個核心的關鍵詞。一個是“程式規範”,我們要通過正常的程式來選任幹部;第二個是“全面考察”,不要通過單一的方式來評價幹部,也應該從群眾的口碑中、從幹部的個人業績中來考察他是否適合新的、更高的崗位;第三個是“責任擔當”,要求我們的領導幹部要有責任擔當的意識,我們也要選拔有責任擔當的領導幹部。

與此緊密相關的是,11月2日,中紀委發出《關於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精神的通知》,其中強調,把好政治關和廉潔關,保證選對人用好人、好中選優,對拉票賄選、説情打招呼、買官賣官、官商勾結、資本操縱、干擾換屆、破壞選舉等違紀違法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全會也強調,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寬容幹部在工作中特別是改革創新中的失誤。

“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正確對待犯錯誤的幹部,幫助其認識和改正錯誤。不得混淆幹部所犯錯誤性質或誇大錯誤程度對幹部作出不適當的處理,不得利用幹部所犯錯誤泄私憤、打擊報復。”準則中提出。

製圖/高岳

結束語

剛剛閉幕的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全面分析全面從嚴治黨面臨的形勢和任務,系統總結近年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理論和實踐,審議通過了《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和《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就新形勢下加強黨的建設作出新的重大部署。

六中全會深刻把握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新情況新特點,針對黨記憶體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就堅定理想信念、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嚴明黨的政治紀律、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繫、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發揚黨內民主和保障黨員權利、堅持正確選人用人導向、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制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加強對權力運作的制約和監督、保持清正廉潔的政治本色等12個方面作出規定、提出明確要求。

只要我們全面貫徹落實六中全會精神,嚴格執行各項工作部署、各方面明確要求,我們定能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更好擔負起歷史賦予的神聖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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