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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年遭性侵 訴訟時效擬延至18周歲後

發佈時間: 2016-11-01 | 來源: 北京青年報 | 作者:  | 責任編輯: 孟超

關鍵詞: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性侵案擬調整訴訟時效

在司法實踐中,受到社會傳統觀念的影響,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往往不願意、不敢公開尋求保護,受害人成年之後自己尋求法律救濟,卻往往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

為了更好保護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利益,二審稿新增加了訴訟時效起算的特別規則。“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趙旭東説,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在現行民法中規定的時間較短,一般的訴訟時效為2年,而人身傷害賠償的訴訟時效僅為1年,性侵行為屬於人身侵權行為。他説,改變起算時間,更多地考慮了受害人行使權利的需要,未成年人有時對自己的人身權利受到侵害沒有清醒的認識。同時,因為性侵行為的特殊性,當事人有時不願意在當時被外人所知。

關鍵詞:監護資格

“悔改權”僅限于未成年人的父母

此前,草案規定,原監護人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

但有常委會委員、代表、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草案規定的幾種撤銷監護權的情形都是嚴重損害被監護人利益的情形,不宜輕易恢復。同時,監護人資格撤銷後再恢復,還有可能給被監護人造成二次傷害。

二審稿對監護人資格恢復的制度進一步細化,明確規定此項制度僅限于父母確有悔改,且符合被監護人意願的情形。

此外,草案二審稿還新增規定,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要“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過遺囑指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其父、母指定的監護人不一致的,“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意願,根據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確定”。

關鍵詞:數據資訊

“網路虛擬財産保護”單列為一條

此前,在草案一審稿中,設專章規定民事權利的種類和內容,對公民的人身權、財産權、智慧財産權等進行規定。其中,對網路虛擬財産、數據資訊等新型民事權利客體也作了規定,“物包括不動産和動産。法律規定具體權利或者網路虛擬財産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此外還規定,智慧財産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就“數據資訊”等客體享有的權利。

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民法總則草案二審稿中,把數據和網路虛擬財産保護單列為第124條,“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産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關注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下限仍為“六周歲”

民法總則草案一審稿中,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準從“十周歲”下調至“六周歲”,規定不滿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此後,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民法總則草案,多名委員反對下調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

其中,蘇澤林委員表示,不滿6歲不允許上學,他們每天由大人陪伴,沒有機會也不敢讓他們獨立接觸社會,更談不上社會經驗,沒有承擔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社會閱歷和起碼的文化知識,“賦予6周歲的孩子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是不合適的,也不利於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他建議回到民法通則“十周歲”的寫法。但二審稿中,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下限的規定仍為“六周歲”。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10月31日作草案修改情況彙報時解釋説,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教育水準的提高,兒童的認知能力、適應能力和自我承擔能力也有了很大提高,法律上適當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齡下限標準,符合現代未成年人心理、生理髮展特點,有利於未成年人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

全國人大法律委建議對草案這一規定暫不修改,繼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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