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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年遭性侵 訴訟時效擬延至18周歲後

發佈時間: 2016-11-01 | 來源: 北京青年報 | 作者:  | 責任編輯: 孟超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二審稿共十一章202條,較一審稿新增16條。

新增內容如“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同時,在法人制度方面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民事主體地位。此外,在監護人資格等方面也有所改動。

北京青年報記者發現,針對此前爭議較大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下限由十周歲降為六周歲”的問題,此次二審稿中並未作修改。

公式

關鍵詞:資訊保護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出售個人資訊

在草案二審稿民事權利一章,新增了“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傳輸個人資訊,不得非法提供、公開或者出售個人資訊”。

實踐中,一些組織和個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社會危害嚴重。受到社會關注的徐玉玉案就是一典型案例。

法律委員會認為,個人資訊權利是公民在現代資訊社會享有的重要權利,明確對個人資訊的保護對於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擾,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具有現實意義。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商法學研究會會長趙旭東表示,資訊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越來越突出,資訊對個人的影響也越來越大,資訊成為人擁有的重要權益。資訊如果被不正當的採集或利用,會對人的權益産生損害。作為對公民和法人權益的基本立法,民法總則草案對此作出原則性規定,對於肯定公民個人資訊的民事權利、加強對資訊的保護,以及為以後立法提供法律依據,都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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