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0.5%的水費逾期違約金過高,日前,江蘇省消費者協會(以下簡稱“江蘇消協”)一紙訴狀,把南京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這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在國內引發關注,也是全國首例針對消費領域壟斷類企業提起的公益訴訟。目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江蘇消協叫板壟斷行業“霸王條款”
10月20日,江蘇消協在官網發佈消息稱,9月12日,江蘇消協就南京水務集團有限公司供用水格式合同(戶表用戶)約定違約金過高問題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江蘇消協認為,南京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在沒有與消費者協商的情況下,自行將格式條款約定逾期繳納水費的情況按每日應繳水費數額的0.5%支付違約金,比例明顯過高,遠遠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利息的標準,違反了《建設部關於對自來水水費滯納金有關問題的復函》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規定,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條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的提起公益訴訟職責的規定,于2016年9月12日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南京水務集團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戶表用戶)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條款無效。
據悉,該條款規定,“用水人逾期不繳納水費,供水人應該書面催告,用水人收到催告後,除應補足應繳納的水費外,還應當支付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水費數額的0.5%違約金。經供水人催告後用水人無正當理由仍不繳納水費的,供水人可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在提起訴訟之前,江蘇消協和南京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已多次溝通無果。
今年6月22日,江蘇消協約談南京水務集團有限公司代表,並於7月18日向該公司送達《關於違約金條款相關問題的詢問函》。但在回復函中,南京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對約定違約金過高問題並未給出滿意答覆。
8月18日,江蘇消協就此問題再次約談南京水務集團有限公司,但其仍對整改意見存在異議。
律師認為違約金處罰要適度
這起訴訟緣起2015年,江蘇消協針對4大公共服務行業開展了一次消費者滿意度調查。調查中有消費者反映,居民《供用水合同》的格式條款存在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
同年12月,江蘇消協對全省多家供水公司的民用供水合同是否存在不公平格式條款問題,組織專家審查。
今年1月18日,江蘇消協就各地民用供水合同中普遍存在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較為嚴重的約定違約金過高、估算抄表不合理等6個方面的不平等格式條款問題召開新聞發佈會。同時,委託各市消協組織約談所在市的市供水公司,要求其對供水合同中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條款進行整改。
4月26日,依據江蘇各市反饋的不同整改情況,江蘇消協再次舉行新聞發佈會,通報了各市供水不平等格式合同企業約談及整改情況,江蘇省絕大多數相關供水企業進行了全面或部分整改。南京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在屢次溝通仍未按要求調整的情況下,被江蘇消協告上法庭。
江蘇省消費者協會律師、江蘇博事達律師事務所主任姚彬分析,南京水務集團有限公司遲遲不調整違約金比例的原因,是對方認為,如果按照江蘇消協提出的水費逾期違約金的比例,無法覆蓋其追討水費的成本。
在姚彬看來,既然最高法院已有相關規定,各地也已按照規定來調整,説明違約金比例可以調整。
姚彬認為,南京水務集團有限公司的情況並無特殊之處,所以“成本高,無法覆蓋”的理由不能令人信服。其次,居民欠水費的情況很多,有一些人可能是故意的,也有一些人可能因為外出而欠費,“不能一概而論”。
姚彬指出,目前違約金涉及到的只是一些不繳費或延遲交費的用戶,“即使這些用戶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也應該是在一個合適的範圍內”。
據悉,南京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已表示將積極妥善處理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