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GA_meida
官方微信公眾號
 
 
 
 
您現在的位置: 首頁 > 中國政務 > 政務資訊 > 政策解讀

多地叫停電動滑板車平衡車 出事咋定責?

發佈時間: 2016-10-27 | 來源: 人民日報 | 作者: 徐 雋 王昊男 郝 洪 勵 漪 | 責任編輯: 孟超

出事怎麼定責?

法院認定滑板車、平衡車無路權,發生事故使用者需擔責

作為近幾年興起的新型代步工具,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等引發的糾紛已經陸續出現。朝陽區賈某所騎電動自行車與范某所騎電動滑板車相剮,賈某摔倒受傷。本次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范某負全部責任,賈某無責任。後經法院認定,范某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據朝陽區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孫茜倩介紹,因為滑板車、平衡車既不屬於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機動車,在非機動車的定義中也沒有被提及,因此將其歸類于“玩具”或“運動器械”類別,和滑板、輪滑鞋類似,並不具備路權,不能上路行駛。

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的使用者撞了人,自然要承擔責任。若使用者被撞,責任該如何認定?

在北京市海澱區,小飛(化名)使用自平衡獨輪車在路上騎行並闖紅燈,被一輛小轎車撞倒在地受傷。事發後,交管部門對小飛使用的自平衡獨輪車進行了車輛類型鑒定,最終劃歸為無法確定類型。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小飛負主要責任,小轎車方負次要責任。

而記者從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類似的案例:張某騎行二輪電動滑板車被機動車撞倒,受傷骨折,經交管部門鑒定二輪電動滑板車不符合機動車技術標準,最終以電動滑板車無路權、不得上路為由認定張某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中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吳飛律師認為,在我國交通法規中,責任主體只有行人、非機動車、機動車三種,平衡車等代步工具沒有相關國家標準,發生事故後,賠償責任和賠償幅度難以準確界定。

據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法官王志剛介紹,在交管部門未對責任定性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會根據電動滑板車等代步工具的特點,認定使用上述代步工具的當事人自身存在一定的過錯行為,因此承擔部分侵權責任或減輕對方部分侵權責任。

(實習生張夢潔參與采寫)

連結

香 港

電動平衡車上路,違法!

根據香港法規,無論是在馬路還是人行道上使用電動平衡車,均屬違法行為。

香港運輸署曾就電動平衡車的使用發表聲明稱,電動平衡車的設計和構造,屬於《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定義下的機械驅動車輛,應分類為電單車(電單車即摩托車)。但由於電動平衡車在設計及構造上並不符合《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運輸署不能為該類車輛登記或發牌,因此市民不能在馬路、私家路或任何公眾場地使用電動平衡車,只可于私人物業範圍內、康樂或體育場地及其他非公眾場地使用。

香港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表示,2015年共發生8宗在郊野公園違規使用電動平衡車的個案,其中已成功檢控一名涉案人士,罰款500港元;其餘7宗仍在調查中。香港保險業聯會也明確表示,違法使用電動平衡車時發生意外,將不獲保險公司賠償。

(本報記者陳然採訪整理)

美 國

既提供方便,也進行限制

總體看,美國各地鼓勵平衡車這種新型交通方式,既提供方便,但也有一定限制,以保證交通安全。如一般要求時速不能超過20英里,不得在限速25英里以上的公路行駛等。此外,有的地方還對使用平衡車的時間等進行限制。

美國首都華盛頓特區將平衡車歸類到“非傳統機動車輛”條目之下,因此,這類設備可以使用自行車道和人行道(特別規定的中央商務區除外)。華盛頓特區還專門有駕駛平衡車觀光的旅遊項目,費用為75美元,遊客必須年滿16周歲。

(本報記者張朋輝採訪整理)

   上一頁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