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二十來天,一批落馬官員密集受審。但從宣判的情況來看,有的判死緩執行兩年後終身監禁,有的無期,暫時還沒有人被直接判死刑。量刑依據是什麼?
專家認為,刑法修正案實施(2015年11月1日實施)近一年,“慎用死刑”成為當下司法實踐的大趨勢:貪腐上億,論罪當死,鋻於有立功表現,可不立即執行,宣判的同時也確定減為無期後終身監禁。
巨貪上億為何沒有判死刑?
一個月裏,連出三個這樣的典型判例。獲刑的人,有曾經擔任正部級地方一把手的白恩培,有曾在中央部委權力部門擔任重要職位的魏鵬遠,還有曾在地方國企擔任高管的于鐵義。雖級別有差,但他們身上有著驚人的相同點:貪污、受賄金額特別巨大。那麼為何巨貪上億卻仍舊可以免死刑,而是判死緩,貪腐罪行究竟是如何判定的?
1988年《刑法》規定:個人受賄五千元就要立案;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産。而隨著經濟的發展,貪腐判刑的衡量標準也在發生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