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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民警執法,公安部發出哪些“大招”?

發佈時間: 2016-10-19 | 來源: 新華社 | 作者: 鄒偉 | 責任編輯: 孟超

新華社北京10月18日電 題:規範民警執法,公安部發出哪些“大招”?

新華社記者鄒偉

近期,《關於深化公安執法規範化建設的意見》《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等重磅改革文件接踵而至,對公安機關執法辦案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作為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直接影響社會公平正義實現程度的一項執法活動,公安執法權力和民警執法行為應當如何規範、如何提質增效?對此,公安部法制局局長孫茂利接受記者專訪,詳解規範民警執法、提高執法效能的“組合拳”。

大招一:全面覆蓋 打造公安執法制度體系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要讓民警規範執法,必須有明確、操作性強的制度標準。”孫茂利介紹,通過近幾年努力,不同層級的公安機關執法制度逐步覆蓋了從接處警到案件終結的全部執法過程,初步形成一個較為全面的執法制度體系。

截至目前,公安部2009年編制的《公安機關執法細則》已先後經過兩次全面修訂完善,按照執法流程建立起覆蓋各個執法環節的標準體系,為民警執法提供了權威、詳盡的操作指引。

同時,各地公安機關也普遍建立涵蓋執法崗位職責、治安行政案件裁量標準、執法執勤基本動作和語言規範、多發性案件取證標準等執法活動主要環節的制度規範,執法行為標準化、精細化水準得到有效提升。例如,江蘇省公安廳組織編寫了《執法標準化管理手冊》,福建省公安廳編制了涵蓋6大方面700余項內容的《行政執法權力運作手冊》。

大招二:系統完善 改革執法權力運作機制

孫茂利表示,推進公安機關執法權力運作機制改革,既是加強法治公安建設的根本要求,也是主動適應外部執法環境變化、自我完善的必然選擇。

——改革受案立案制度。

首次對公安機關行政案件受案審查、刑事案件立案審查的期限作出規定,要求公安機關接報案件後,應當即受、即立、即辦,不得拖延推諉;建立運作接報案、受案立案系統模組,實現接報案、受案立案工作資訊都在網上記載、運轉;明確受案立案工作的主管部門為各級公安法制部門,負責發現糾正問題,協調解決爭議,加強對受立案環節的監督。各地積極貫徹落實,已有19個省級公安機關發文制定改革實施意見。

——推行“兩統一”制度。

“我們在基層所隊配備了法制員,這些法制員承擔著所在科所隊辦理案件的審核、把關,對執法問題加以提醒、糾正,好比生産車間流水線上的‘質檢員’,負責第一道執法品質把關。”孫茂利説。公安部正在推動建立刑事案件法制部門“統一審核、統一齣口”制度,由法制部門對刑事案件進行統一審核,統一向檢察機關移送起訴,由法制部門負責最後一道執法品質把關,好比“驗收員”。

目前,已有21個省級公安機關正式印發專門文件,全面實行“兩統一”制度。12個省、自治區公安廳還與同級檢法機關聯合發文,明確工作銜接程式。

——大力推進執法公開。

實行執法回告、立案公開、執法資訊網上查詢等措施,向特定對象公開案件相關資訊。創新公開形式,建立網上公安局、微信公眾號等,實現有關法律政策、注意事項網上諮詢,事項辦理網上預約、申請、受理。

“這些舉措既方便服務群眾,保障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參與權,又強化對公安機關執法活動的外部監督,促進執法公正。”孫茂利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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