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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家解讀推進審判為中心刑訴制度改革意見

發佈時間: 2016-10-13 | 來源: 法制日報 | 作者: 周斌 | 責任編輯: 孟超

庭審實質化價值凸顯

推進庭審實質化,是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關鍵環節。

卞建林説:“庭審實質化,就是要貫徹證據裁判原則,確保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上發揮決定性作用,通過庭審的方式認定案件事實,並在此基礎上決定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即‘事實證據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于法庭’。”

對此,意見作出了一系列指引,包括規範法庭調查程式,確保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完善對證人、鑒定人的法庭質證規則;完善法庭辯論規則,確保控辯意見發表在法庭;完善當庭宣判制度,確保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嚴格依法裁判等。

李奮飛説,意見在庭審實質化的建構層面,所著筆墨甚多,從完善庭前會議到規範法庭調查程式,從健全質證規則到保障法庭辯論機制,再從強化當庭宣判到嚴格依法裁判,一幅由控辯審共同構成的等腰三角“圖景”已經躍然成型,反映著庭審實質化的中心旨趣。

李奮飛打比方説:“這就好比跨欄的高度不斷提升,運動員在加速跑過程中需要克服的難題也越來越多,一旦跌倒就會退出比賽。作為最高跨欄的審判環節,仰賴庭審這一極其複雜且有效的事實甄別機制能夠發揮實質功能。”

魏曉娜説,實現庭審實質化的關鍵在於落實被告人的有效辯護權。對質權是實現被告人有效辯護的必要環節之一,而質證權能否得到保障,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關鍵證人能否出庭作證。

針對證人出庭率低這一刑事訴訟長期存在的“痼疾”,意見首先明確了刑訴法規定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的情形,接著提出具體舉措以解決證人出庭作證難的問題,包括健全證人保護工作機制,建立證人、鑒定人等作證補助專項經費劃撥機制,完善強制證人到庭制度。

魏曉娜説,落實被告人的辯護權,還需要有大量法庭之外的制度作為保障。為此,意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公檢法等機關有義務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辯護;依法保障辯護人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辯護等權利;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等。

公檢法三方共同參與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吳宏耀説:“中外錯案研究表明,偵查活動犯下的錯誤,根本無法通過法庭審理活動彌補,諸多刑事錯案的根源,恰恰植根于錯誤的偵查實踐或證據偏失。鋻於此,大力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絕不是法院一己之力所能完成,需要公檢法三方的積極參與。”

意見規定,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標準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認定證據,依法作出裁判。審前活動應當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適應各類案件特點的證據收集指引。

吳宏耀解釋説:“樹立庭審意識、確立證據裁判的觀念,不是通過法院的事後倒逼機制,而是通過‘符合裁判要求的證據收集指引’主動引導偵查人員、檢察人員逐步樹立。”

意見強調法官在定罪科刑方面的唯一性和權威性——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卞建林分析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無罪,不是由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而是由人民法院審判決定,靠證據説了算。偵查、起訴階段要向審判階段看齊,適用統一的法定證明標準。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意味著在審前活動中,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必須投入更多時間、精力去發現證據、收集、固定保全證據;在法庭審理階段,隨著控辯雙方參與程度的不斷加強,法庭審理的時間必然會拉長。

吳宏耀説:“因此,必須強化刑事訴訟制度的案件分流作用,以便及時調控進入正式庭審的案件數量,將有限的司法資源配置到重大的、需要以開庭審理方式裁判的刑事案件上。而意見對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作出了詳細規定。”

李奮飛説:“意見昭示著一種新的希望,標誌著中國刑事訴訟模式理性轉型已然拉開帷幕。” (記者  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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