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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家解讀推進審判為中心刑訴制度改革意見

發佈時間: 2016-10-13 | 來源: 法制日報 | 作者: 周斌 | 責任編輯: 孟超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對採取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按照疑罪從無原則,依法作出無罪判決……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意見亮點紛呈,回應了社會關切。

多位法學專家今天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説,出臺意見,積極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能在優化刑事司法職權配置、完善刑事訴訟程式、落實證據裁判原則、轉變刑事庭審方式、發揮辯護實質作用等方面實現全方位提升,為司法工作指明瞭方向,對完善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告別“偵查中心主義”

過去,我國刑事訴訟實踐“以偵查為中心”,造成庭審過分依賴偵查卷宗筆錄等書面材料,庭審流於形式,使得刑事訴訟通過法庭審理髮現事實真相和保障人權的價值大打折扣,既不利於有效追究犯罪,也容易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卞建林直言不諱地説,以偵查為中心,導致有罪推定的思維定勢貫穿訴訟始終,出現在證明標準上打折扣、降要求,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等問題,以及“起點錯、跟著錯、錯到底”的奇特現象。在此背景下,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十分必要,意義重大。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奮飛同樣認為,以偵查為中心,有罪推定傾向便自始至終貫穿于刑事訴訟全程,出現冤錯案件也就不足為奇了。為此,意見將遏制偵查權的目標置於關鍵的位階之上。

他分析説,意見以證據裁判原則為導引,對偵查機關的行為模式做出全方位限定。不僅直接要求偵查主體全面、客觀、及時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堅持遵循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的程式法治理念;而且力圖通過一系列機制創新手段,確保偵查權的規範化行使。其中,證據收集指引、重大案件偵查手段實施錄音錄影、偵查終結前訊問合法性核查等舉措的提出,為破除“偵查中心主義”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微觀方案。

李奮飛説:“意見高度重視通過檢察權對偵查權的濫用進行制約、監督。憑藉補充偵查制度以及不起訴制度的完善與激活,偵訴之間的異化關係或得以扭轉。檢察機關將成為偵查業績的評斷者,而不必為後者的追訴傾向所綁架。”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魏曉娜説,隨著“以審判為中心”的推進,必然會形成一種倒逼機制,對偵查、起訴工作提出更高、更為嚴格的要求。意見對此也進行了明確規定,如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制度”,豐富和發展了偵查階段非法證據排除的制度和程式。

意見提出,審判階段要嚴格落實疑罪從無,對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無罪判決;起訴階段,對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後,證據仍然不足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偵查階段,要全面客觀及時地收集各種證據,盡可能查明案件事實真相。

卞建林評價説:“疑罪從無是現代刑事司法的重要原則,對保障司法人權、防範冤假錯案具有積極作用,必須嚴格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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