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要求單位發放各類津貼補貼,有沒有法律依據?
餐補、車補、房補、供暖補貼……發多發少怎麼算?
因為津貼和單位爭議,職工如何保存證據並維權?
法律小貼士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四十條規定:
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二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工資是指企業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等。
有種羨慕叫“別人家的餐補”,有種嫉妒是“別人家的交通補”,有種恨是“別人家的房補”。在不同的單位,職工之間的補貼收入相差懸殊,説起一些補貼高的企事業單位,直讓那些補貼少或根本沒有補貼單位的職工“羨慕嫉妒恨”。
《工人日報》記者日前採訪發現,影響職工錢袋子的不僅有我們通常所説的基本工資、獎金、加班費等,還包括各種補貼和津貼。在不同的企事業單位,職工的補貼相差懸殊。而津貼更是如此,有的用人單位職工可以足額領到津貼,有的用人單位職工卻拿不到津貼。
職工説:津貼落地難
“夜班津貼沉睡20年”
“農民工少有生育津貼”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秘書長張恒順告訴記者,津貼是為了補償職工在特殊勞動條件和艱苦環境下付出的額外和特殊的勞動消耗而支付給職工的報酬。比較常見的有高溫津貼、低溫津貼、夜班津貼、生育津貼等。
然而,記者調查發現,這些津貼在現實層面均不同程度地遭遇落地難,有的津貼甚至淪為“紙上權益”。
按照2012年修訂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只要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攝氏度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攝氏度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
記者此前在採訪中發現,對於不少一線高溫勞動者來説,高溫津貼是年年強調年年空,淪為“紙上權益”。有的勞動者根本不知道有高溫津貼這回事,有的即便知道企業不發也不敢主張自己的權利。而企業出於經濟利益考慮,有意規避這一政策,乾脆不提或選擇用飲料、綠豆湯、糖茶之類的物品代替。
除了高溫津貼,還有低溫津貼。《最低工資規定》中明確,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溫、低溫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據記者了解,對於低溫津貼的發放,有關部門始終沒有出臺具體政策,亦沒有制定關於低溫作業防護的相關規定。
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尹富強表示,勞動者在低溫天氣下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這屬於休息權健康權範疇。各地兩會上,不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曾提出相關議案、提案,但均未能推動正式的低溫勞動保護措施出臺。
關於夜班津貼,國家層面並未出臺過相關規定,各地則出臺了相應的標準,但呈現參差不齊的狀況,有的地方標準甚至已沉睡20年。比如,上海、江蘇、山東等地,執行的仍是上世紀90年代的標準;湖南執行的是2005年的政策;河北執行的則是2008年的政策。夜班津貼未能隨著工資上漲水準隨之調整,甚至出現了職工連續工作12小時,夜班費最低為4.4元的現象。
近年來,有關生育津貼落地難的問題也頗受關注。在2015年的全國兩會上,政協委員、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副院長孫潔表示,通過對歷年《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進行分析,農民工生育保險參保率一直很低,2008年僅有2%,直到2013年,才達到6.6%,女性農民工的生育保險權益沒有得到保障。
而在今年的廣東省兩會上,廣東省政協委員陳青松也呼籲:“儘快落實生育津貼發放政策,讓産婦不用看企業臉色領産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