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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省出臺公務接待禁酒令 含酒精飲料也被禁

發佈時間: 2016-09-29 | 來源: 新京報 | 作者: 趙實 | 責任編輯: 孟超

■ 連結

各地屢現“奪命酒局”

2015年4月29日湖南永州市長向曙光等人參加了由永州零陵機場遷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承辦的公務接待用餐,喝了白酒,導致用餐的一名工作人員在當晚非正常死亡,經司法鑒定係急性乙醇中毒繼發重要部位出血而致死。之後,向曙光被免職。

2014年11月18日四川省宜賓市林業局造林營林管理科科長盧剛按工作安排帶隊到江安縣檢查造紙原料林基地建設情況。當晚的接待就餐過程中,檢查組一名工作人員飲酒後意外死亡。

2014年7月14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來鳳縣地稅局一名年輕幹部,在陪同上級部門領導用餐時飲用了白酒,因嘔吐物堵塞窒息死亡。

各地禁酒令

新疆

自治區範圍內所有的公務接待一律不準飲酒。因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資等特殊情況需飲酒的,報本級紀委(紀檢組)審核批准。所稱一律不準飲酒,是指一律不得飲用任何人和任何單位提供的任何酒類。

安徽

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資等活動外,省內公務活動一律不準飲酒,工作日午間一律不準飲酒。

所稱一律不準飲酒,是指一律不得飲用任何人和任何單位提供的酒類或含有酒精的飲料。

吉林

省內公務活動一律不飲酒,接待省外人員按《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執行,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黑龍江

省級班子領導和省直單位幹部職工到省內市(地)及以走訪基層單位從事公務活動,就餐中一律不允許飲酒。

涉及外事接待,招商引資,接待海外華僑華人中的知名人士、港澳臺政要及各界知名人士的公務接待活動,可按標準提供省內地産酒,絕不允許提供高檔酒。

浙江

各地各單位和各級黨員幹部要切實做到省內公務活動一律不準提供各類煙酒。

江蘇

省內公務接待一律不喝酒。

■ 追問

1 如何識別違規飲酒行為?

紀檢部門明察暗訪;到飯店可查消費明細

出臺公務接待“禁酒令”的各省份都明確提出,紀檢監察機關是監督查處違法“禁酒令”行為的主要部門,他們如何識別一場飯局中是否存在違規飲酒行為?

合肥市紀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在對“酒桌辦公”問題的查處上,主要是通過財務檢查、審計和明察暗訪等形式。

一名紀檢部門的工作人員向新京報記者透露,查處違規吃喝問題最集中的時間段,就是節假日期間,各級紀檢部門會組成調查組,到飯店、會所等地抽查,“調查組的成員中,有當地的紀檢工作人員,他們會調查發票開具情況及消費明細,還會向飯店工作人員詢問了解。”另外,來自各界的舉報資訊,也是紀檢部門對“酒桌辦公”進行調查的主要依據。

今年端午節期間,安慶市各級紀委組成了28個明察暗訪組,到飯店、旅遊景點、農家樂、超市、垂釣園等場所抽查公款消費情況,查實問題9起、立案9人。南通市紀委近日也對145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16家飯店進行檢查,發現了42條問題線索,其中就包括接待前未審批、報支憑證附件不齊全等問題。

新疆此次發佈的《規定》也明確,自治區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會同督查、財政、審計、公安等部門,採取專項督查、聯合檢查、明察暗訪、受理舉報等方式,及時發現、查處違反《規定》的行為,對執行不力、違規飲酒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在嚴肅處理直接責任人的同時,還要堅決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2 招商飯局為何網開一面?

專家稱邊喝酒邊談合作是慣性思維,應禁酒

黑龍江公務接待“禁酒令”提到,涉及外事接待、招商引資等較特殊的公務接待活動,可按標準提供省內地産酒,嚴禁提供高檔酒。安徽的公務接待“禁酒令”雖明確省內公務活動一律不準飲酒,但也提出,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資等活動除外。

招商引資、外事活動等,是否會成為違規飲酒行為的藉口?上述紀檢部門工作人員表示,目前各地區基本都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接待審批流程,“進行一場公務接待之前,需要説明被接待人員身份、人數、接待目的、預算等,十分細化,而且要逐級報批。”他説,尤其是招商引資,如果是對方主動前來考察,機關單位需要進行接待,那麼也需要對方發函説明情況,“接待目的和規格,其實並不難把握。”

“在談合作時,很多中國人都認為邊喝酒邊談可信度比較高,更容易拉近距離,以及迅速提高熟悉程度,但其實這只是一個習慣性的思維,很多洽談合作就算不喝酒,也並不影響合作的達成。”中國人民大學公共政策研究院執行院長毛壽龍認為,公務活動之中,目前允許在招商引資時適量飲酒,也應被禁止。

3 禁酒令如何落實和監督?

專家建議完善追查措施,加大處罰力度

多個省份出臺的公務接待禁酒令讓一些網友叫好的同時也提出疑問,如何讓禁酒令能夠徹底執行,如何保證公務接待飯局不會出現違規飲酒情況。更有網友稱,有公務接待飯局上,官員將茅臺灌入礦泉水瓶中拿到飯局上飲用。類似情況如何監管?

毛壽龍説,公務接待雖然在事前會列入計劃且需要報批,但在進行接待行為的過程中,即使出現了飲酒問題,也只能由紀檢部門事後追查,“這就是‘禁酒令’在落實過程中的最大難點。”

他舉例,“比如給酒換個‘包裝’偷著帶上飯桌,或者在開發票及明細時,把點的酒以其他名目代替,事後追查時,其實很難識別。”毛壽龍認為,這些證據本來就不好掌握,而且單靠紀檢部門的抽查,很難將“禁酒令”徹底落實。

毛壽龍建議,應針對公務接待“禁酒令”出臺更完善的追查措施,以及更公開透明的舉報及曝光平臺,“各級部門應時常對‘禁酒令’適用人員進行政策宣傳,向社會公眾宣傳多種舉報渠道。”另外,處罰力度也應加大,只是談話、警告的處罰,很難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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