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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被質疑違反初衷 有專家建議取消

發佈時間: 2016-09-27 | 來源: 中國經濟週刊 | 作者: 王紅茹 | 責任編輯: 孟超

住房公積金加大收入分配不公?

住房公積金作為中國新住房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被認為是構建中國住房保障體系中的核心部分之一,是住房保障的關鍵金融支援手段,也是非常具有中國特色的住房金融制度。

但是,當前由於機關事業單位和國企的職工是住房公積金的主要受益者,而民企中只有極少數職工是住房公積金受益者,這無形中擴大了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水準。

在蘇海南看來,目前住房公積金主要由壟斷行業和高、中收入者繳納,主要是被高、中收入者所獲得,低收入行業及其低收入員工卻幾乎不可能獲得。“既然已經是高、中收入者,特別是其中部分人已經或能夠分配到住房,政府就無需再給他們提供額外的住房福利,當前住房公積金實際上是進一步擴大了本來就偏大的收入差距,由此帶來進一步的分配不公。”

但是,在某事業單位工作的張鑫並不認為自己是高收入者。她告訴記者,她目前的級別是正處級,但是每個月的工資僅有8000元。除了供養一家老小,每個月剩不下幾個錢,對她而言,住房公積金也是一筆不小的收入。

“像國企、央企尤其是金融部門的收入比我們高很多,住房公積金也高出我們很多,他們才是真正的高收入者。”張鑫説,籠統地將機關事業單位和部分高收入的國企放在一起並不合理。

儘管如此,和收入更低的大多數民營企業職工相比,張鑫是幸運的,畢竟在事業單位,工資旱澇保收。因此,當務之急,是如何解決住房公積金覆蓋率低以及由此導致的收入分配不公的問題。

全國政策科學研究會理事、高級經濟師徐迅向《中國經濟週刊》提出了他的看法,“一方面要規範機關事業單位和國企職工的繳存水準,避免住房公積金變成一種特殊福利;另一方面,要把民企作為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面的重點來對待。只有讓更多的民企和職工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才能縮小由住房公積金導致的收入水準的差距。另外,還要在使用和提取公積金的範圍和手續環節方面,大力進行改革,才能讓更多的人享受住房公積金帶來的實惠和便利。”

取消住房公積金可行嗎?

現實的問題是,在宏觀經濟增速放緩的情況下,很多民企存在經營和生存壓力,已經無力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北京師範大學中國收入分配研究院8月5日發佈的《中國勞動力成本問題研究》報告顯示,我國的勞動力成本近年來有所上升,其中增長最快的是住房公積金,而且住房公積金主要在壟斷行業和高收入者中,低收入行業和普通職工卻沒有平等受益,由此進一步帶來收入分配不公。因此,該報告建議“取消顯著增長而又帶來分配不公的住房公積金制度”。

對這一提法和觀點蘇海南也表示贊同:“當初設計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出發點是好的,但實施的結果是收入高的或中等以上的、有房的有,收入低的、沒房的,反而沒有,進而擴大了收入和財産分配不公的差距,不如結合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在合理提高各類員工特別是低收入員工工資水準的基礎上取消。”

但是,也有學者反對取消住房公積金。

在徐迅看來,一個制度存在肯定有它的理由,不可能隨意地廢除,要調查研究以後才能決定是否取消,因為這涉及到每個人的住房保障。“普通公務員從工資裏每個月扣了這麼多年,單位也補貼這麼多年,雖然數額不是很大,但是畢竟是每個人的辛苦錢血汗錢,如果取消了,這筆錢怎麼辦?如何補償?住房公積金涉及到民生和百姓根本利益,不能太輕率。”

公積金屬於個人的私有財産。《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如果要取消住房公積金,將涉及到修法。

蘇海南向《中國經濟週刊》提出了他的想法:個人繳納的部分是個人財産,不能動,單位繳存的部分按《條例》的説法也是歸個人所有,但這個制度是有缺陷的。事實上,有錢的單位、有錢的個人因個人公積金錦上添花,沒錢的單位、沒錢的個人是雪中沒人送炭,這種不合理的利益關係需要打破。

“建議個人繳納的部分就別動了,今後可研究將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用以充公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如果此路徑具有可行性,需要相應研究修改《條例》後再穩妥實施。”蘇海南説。(記者王紅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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