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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問社會撫養費:"超生"怎麼罰 與上戶口掛鉤嗎

發佈時間: 2016-09-27 | 來源: 新華社 | 作者: 周科、陳尚營、席敏 | 責任編輯: 孟超

新華社北京9月26日電題:29省份修訂計生條例,社會撫養費四大焦點如何變化?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周科、陳尚營、席敏

近日,《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向社會徵求意見。截至目前,全國已有29個省份修訂計生條例。其中,廣東、安徽、山東等22個省份在新修訂計生條例中明確了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

社會撫養費如何徵收?錢花在哪了?是否和上戶掛鉤?“新華視點”記者就公眾關切的幾個焦點問題進行了追蹤。

--焦點一:各地撫養費按照什麼標準徵收?

記者梳理髮現,29個省份修訂的計生條例基本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於超生。對於“超生”公民,各地都要求徵收社會撫養費,不過標準各異。

--按本地每人平均居民收入基數徵收,有的給出彈性區間。對於違反條例多生育1個子女的,河南、山東等地按計徵基數的3倍徵收;江蘇按照計徵標準的4倍徵收;陜西、福建等地按計徵基數徵收2倍至3倍的社會撫養費;遼寧則按照計徵基數的5至10倍徵收。

--以家庭年收入為基數徵收,有的還按月預徵。山西明確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與超生人群收入掛鉤,按照夫妻雙方上年總收入的20%,合計徵收7年的社會撫養費;湖南要求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2至6倍徵收。貴州還按月預徵夫妻標準工資各30%的社會撫養費。

──按職業制定處罰標準,國家工作人員還要受行政處分。河北規定,國家工作人員、企業職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2.5倍的金額徵收,民營企業經營者和個體勞動者按本人上年度純收入2.5倍的金額徵收。遼寧規定,國家工作人員超生的,根據違法情節嚴重程度,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多生多罰,超生2個及以上子女或重婚超生的加重處罰,有的遞進累加。吉林規定,超生2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1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照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河北按生育第3個子女的徵收金額各加百分之百徵收,生育第5個以上子女的,徵收金額以此遞進累加。

--焦點二:徵收標準是否過高?

多地公佈新修訂的計生條例後,一些網民提出,社會撫養費徵收過高,且標準差異較大。

記者注意到,目前,新修訂計生條例中明確徵收標準的22個省份,不少地方改變了原來的徵收標準倍數。如山東省在今年1月22日通過的計生條例修正案中,已將原來規定基數的3到6倍,改為按規定基數的3倍徵收。湖北、河南等8省也將計徵基數調整至3倍及以下,其中黑龍江最低,只徵收計徵標準的1倍。

但是,部分省份的徵收標準未作調整,比如,北京和遼寧計徵上限仍然定為10倍。

據了解,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給予各地“自由裁量權”: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參事鄧相超認為,雖然各地情況不同,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有適度差別是必要的,但差別過於懸殊會損害徵收的公平性。

針對一些地方計徵標準存在倍數區間的情況,湖北省一鄉鎮計生辦郭姓工作人員介紹,超生家庭情況不一樣,條件好的可按最高倍數計徵,條件差的可按最低倍數計徵。

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傅蔚岡表示,針對個人的財産情況不同,法律上允許存在一定彈性區間,但是基層自由裁量權過大,容易帶來執法不規範和權力尋租。這需要各縣級人口計生部門依法依規嚴格執行,並加大徵收過程中的監管和法律懲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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