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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信訪局選律師接訪 重點服務兩類信訪人員

發佈時間: 2016-09-20 | 來源: 人民日報 | 作者: 張 璁 | 責任編輯: 孟超

嘗試政府採購法律服務,激勵律師常態化接訪

常態化引入律師參與接訪事實上早有先例。近年來,全國很多地方和部門在信訪工作中引入律師參與,為信訪群眾和相關部門提供法律諮詢和服務。

記者在廣東深圳市福田區信訪局看到,這裡專門為信訪群眾開設了訪前法律工作室。信訪群眾來到這裡以後,可以先由律師進行訪前甄別,如果屬於信訪部門的受理範圍,則轉由接訪人員接談、受理和轉辦;超出受理範圍的,律師則會引導信訪群眾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實現了來訪事項的依法分流。據福田區信訪局的工作人員介紹,他們採用了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方式,聘請律師前來為每位來訪群眾提供免費法律服務。

而在湖北恩施,當地成立了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律師顧問團,並把律師參與涉法涉訴信訪工作作為政府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內容之一,由政府購買法律服務,將律師顧問團的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本身往往經濟價值不大,過去普通律所參與程度不高。如果採用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引入律師服務,則可以對律師形成一定的激勵。”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哲瑋認為,律師參與接訪是承擔其社會責任的一種方式,但如果要保證律師持續、高品質地提供法律服務,就需要在制度上調動律師積極性。

“訴訪分離”體現法治要求,有效減少纏訪鬧訪

據了解,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涉法涉訴信訪要納入法治軌道解決,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這就需要厘清信訪與訴訟的界限,分清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在處理信訪投訴工作中的責任,實現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從普通信訪中有序退出。

據國家信訪局介紹,在實行“訴訪分離”的基礎上,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把相關投訴請求導入相應法定途徑解決,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在處理過程中,律師發揮專業優勢參與疑難複雜信訪事項的協調會商和化解,提出依法分類處理的法律意見,有利於提高相關部門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化解矛盾的能力,增強依法辦事的自覺性。

北京師範大學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彭新林認為,律師參與到信訪接待工作當中,可以幫助維護來訪群眾的合法權益。與此同時,也能夠將群眾的維權行為引向法治的方向,避免纏訪鬧訪等情況的發生,“當然,律師的參與也可以對相關部門起到監督作用。”

“無論是‘訴訪分離’,還是法定途徑分類處理,最終都是為了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 張恩璽説。

《 人民日報 》( 2016年09月20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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