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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社局明確:年假可以“跨年”休

發佈時間: 2016-09-18 | 來源: 新京報 | 作者: 吳為 | 責任編輯: 孟超

新京報訊(記者吳為)中秋節期間,你是否還在崗上班?你的單位是否按要求支付了你300%的工資報酬?昨日,記者從北京市人社局獲悉,該局在今年中秋節前夕向社會公佈了2015年勞動爭議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勞動報酬、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休假工資、醫療期等常見的勞動爭議。其中,北京一職工未休帶薪年假,申請勞動仲裁後,用人單位被裁決額外支付兩倍工資作為補償。

據北京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截至8月底,今年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已受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5.6萬件,同比增長19.7%。該負責人介紹,發佈十大案例旨在進一步宣傳人力社保政策,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更易理解學習,提高維權意識。

帶薪年假可以跨一個年度安排

今年,是北京市第二次集中發佈十大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涉及勞動者休假權利的案例。

2013年8月1日關某入職某酒店從事後廚工作,並與酒店簽訂了2年的勞動合同。關某提出,其工作期間未休過帶薪年休假,酒店應按照其未休年休假天數向其支付3倍工資作為補償。而酒店則認為,關某工作期間從未提出過休帶薪年休假,且酒店的規章制度規定帶薪年休假跨年不休即作廢,故不同意支付未休帶薪年休假的補償。

關某于2015年9月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審理認為,關某在入職某酒店之前,已經連續工作超過一年,具備休帶薪年休假的法定條件。酒店在關某工作期間未安排其休帶薪年休假,裁決酒店按照關某未休帶薪年休假天數,在已支付其工資的基礎上,再支付兩倍的工資作為補償。

市人社局調解仲裁處副處長柴黎平介紹,用人單位可根據生産、工作情況,在工作忙的時候統籌員工休年假,但並不代表員工不提出休假就意味著放棄年假。“員工放棄年假必須提出書面申請,而且必須是因自己的原因而不是工作原因。否則都需支付其3倍工資作為補償。”

此外,對於“帶薪年假只能當年休”的説法,市人社局也明確表示,這是誤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代愛民介紹,按照法律規定,帶薪年假可跨一個年度安排,也就是“今年不休,可以明年休。”

勞動爭議同比增長近二成

此次北京發佈的十大案例,是從2015年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系統處理的7.13萬件案件中篩選出來的。據市人社局介紹,受經濟形勢等影響,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持續增長。截至8月底,今年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已受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5.6萬件,同比增長19.7%。

從仲裁訴求看,86.9%的爭議訴求涉及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等直接經濟利益;從案件涉及的企業類型看,90%以上的爭議發生在非公企業。而此次公佈的案例則涉及了勞動報酬、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競業限制、服務期協議、醫療期、特殊人員就業許可等常見的勞動爭議案件。

針對勞動爭議多發、案情日益複雜、雙方矛盾加劇等狀況,北京市提出並規範了“一裁終局”適用範圍、原則。今年,北京明確對包括勞動報酬在內的兩大類24小類情況在內的勞動爭議適用於“一裁終局”。按照相關規定,一般勞動爭議案件從立案到裁決須在45天內完成,複雜疑難案件不超過60天。

案例1

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最低標準

2013年7月,黃某入職某餐飲公司,雙方合同約定黃某的月工資標準為3000元,同時約定加班工資基數以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工作期間,黃某每週休息日加班一天,公司均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支付加班工資。離職後,黃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差額。

仲裁委審理後認為,某餐飲公司與黃某在勞動合同中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加班工資的約定,不符合法律及北京市的相關規定,所以裁決該公司以黃某的月工資3000元為基數向黃某支付加班工資差額。

【釋疑】市人社局調解仲裁處相關負責人(以下簡稱“負責人”)介紹,《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明確,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休假期間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且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各種假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該負責人表示,從上述規定來看,加班工資的基數應當順序按照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及本人正常勞動應得工資的來確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如每天的加班時間不應超過3小時、每月的加班時間不應超過3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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