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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事權劃分如何推動央地關係重構?

發佈時間: 2016-09-05 | 來源: 京華時報 | 作者: 徐立凡 | 責任編輯: 孟超

原標題:財政事權劃分如何推動央地關係重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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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國務院關於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發佈,對中央與地方如何劃分財政事權,及如何劃分支出責任給出了原則性意見,並提出了2016年先從國防、國家安全等領域著手,2017—2018年深入到複雜的教育、醫療衛生等領域,2019—2020年基本完成主要領域改革的改革路線圖。意見同時提出,要研究起草《政府間財政關係法》,形成保障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法律體系。這是22年來首個央地事權劃分改革意見。

分解好央地財政事權,簡言之就是分解好各級政府的權責。政府間事權劃分不僅涉及行政權劃分、經濟調控權劃分,還涉及立法、司法等廣義公共服務部門。既涉及“小事權”又涉及“大事權”,這預示了央地事權劃分的改革效應面之廣闊。現實來看,市場調控能否協調,政令能否統一,離不開央地財政事權合理劃分構建的政策執行體系;長遠來看,現代財政制度的建立及基於這一目標的諸多改革進程,央地關係的重新建構,也需要以央地事權劃分作為撬動支點。   

財稅體制改革需要第三次飛躍

從財政的角度看,優化央地關係已躍過兩個關鍵節點。

第一個節點是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分稅制改革前,為推動經濟發展,中央和地方的財政關係實際上是承包制,即地方政府包稅包利,完成中央規定的目標任務。從事後的總結看,將現代稅制過度簡化,催生了鼓勵通貨膨脹和地方隱瞞收入兩種傾向。因為,越是通貨膨脹越容易完成包稅任務,而地方出於自身發展等需要,不願意多交稅收。其結果,不僅引發了上世紀80年代中後期的通脹,而且導致財政稅收“央弱地強”,中央對財政和經濟調控應有的主導權部分流失。基於這種情況,推出了分稅制改革。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基本理順了稅制和稅收徵管、財政體制。改革之後,財政收入連年大幅度增長,不僅中央的財政收入增長,地方財政也在增長。過去的地方向中央轉移支付變為中央向地方轉移支付,有力地增強了中央推動改革的主導性。

第二個節點是1998年開始建立公共財政,啟動預算管理體制改革。規範了預算編制方法和標準,實行部門總預算交由人大批准。與此同時,改革了國庫管理體制,實現了國庫集中支付,由此建立了各部門是預算執行單位、財政部門是預算撥付和監督單位的機制。此後,分稅制和預算管理機制子系統的改革,一直沒有停頓。比如預算管理體制,經過10年醞釀歷經四審,2014年頒行了新預演算法,規定除一般公共預算外,將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濟預算、社會保障預算也納入預算管理範疇,對政府部門預算公開也作了更詳盡的法律規定等等。

當下,形勢的發展,對財稅體制的第三次改革發出了急切呼喚。一方面,隨著基本公共服務普及和公共財政支付迅速增加,地方承擔的事權越來越多,在財權不能匹配的情況下,地方被迫轉向土地財政尋求財源,形成了嚴重的土地財政依賴症,同時亂收費、收“過頭稅”現象有增無減,扭曲了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路徑,遲滯了産業結構調整進程;另一方面,制度建設雖然成績令人注目,但沒有得到有效落實,迄今為止仍有60%左右的部門預算沒有按法律規定交由人大審查,小金庫屢查屢設,三公經費、彩票資金的監管存在空白,預算管理不細導致年底部門突擊花錢現象難以禁絕,鉅額財政款項和其他政府性資金沉睡降低了使用效率等等,都表明瞭補強制度短板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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