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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將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追責制 追責“追”什麼

發佈時間: 2016-09-05 | 來源: 人民日報 | 作者:  | 責任編輯: 孟超

  製圖:張芳曼

國企投資決策有了“硬”約束。近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在國企發展歷程中第一次提出“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終身”二字最為引人注目。這意味著,國企負責人無論是否離開企業,都要對所做的重大投資決策承擔責任。

終身追責“追”什麼?對國企投資決策將産生哪些影響?記者進行了採訪。

54個“雷區”不能碰

國企長期以來存在的權責不對等狀況將改變

投資出現巨虧,高管卻可全身而退——國企長期以來存在的權責不對等狀況,將隨著終身追責制度的建立而改變。

終身追責,“追”的是什麼?

《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明確了9個方面54種需要追責的情形。9個方麵包括:集團管控、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轉讓産權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産、固定資産投資、投資並購、改組改制、資金管理、風險管理等。國企高管因違規、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而造成國有資産損失的,有可能面臨終身不得擔任高管的追責,還有可能被扣減和追索績效年薪或任期激勵收入。

54種情形,過去一段時間或多或少在不同國企出現過,帶來不小的損失。此次納入追責範圍,具有很強的針對性。

譬如,在購銷管理方面涵蓋了“違反規定提供賒銷信用、資質、擔保(含抵押、質押等)或預付款項,利用業務預付或物資交易等方式變相融資或投資”“違規開展商品期貨、期權等衍生業務”等等。前些年,就曾有某央企違規批准所屬地方企業投資5億多元參股煤炭企業併為其銀行借款提供擔保,因對方資金鏈面臨斷裂,形成4.48億元連帶償債風險。

固定資産投資方面,嚴禁“項目概算未經嚴格審查,嚴重偏離實際;擅自變更工程設計、建設內容”“項目管理混亂,致使建設嚴重拖期、成本明顯高於同類項目”等等。國家審計署曾審計出這樣的事件,一家造船集團所屬公司接受訂單後,由於缺乏充分論證,導致船舶建造計劃嚴重拖期,36艘船出現虧損金額共計10.18億元。

投資並購方面,重點要追責的有“投資並購未按規定開展盡職調查,或盡職調查未進行風險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財務審計、資産評估或估值違反相關規定,或投資並購過程中授意、指使仲介機構或有關單位出具虛假報告;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式,決策未充分考慮重大風險因素,未制定風險防範預案;違規以各種形式為其他合資合作方提供墊資,或通過高溢價並購等手段向關聯方輸送利益”等等。投資並購不當帶來的虧損往往數額巨大。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曾對20家大型國企集中重點檢查,發現投資並購問題230起,涉及金額約330億元。

這些具體規定相當於給國企高管開了一個負面清單,告訴國企投資決策時這54個“雷區”不能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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