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點
電動滑板車三宗“罪”
生産行業為逐利製造超速車
28日,北京市消協發佈對20個品牌電動滑板車的比較試驗,從中可見電動滑板車安全隱患不小。根據相關標準規定,電動自行車的最高車速為每小時20公里。但測試的20個樣品中,16個樣品超標。速度快,那剎車性能如何呢? 20個樣品中,只有一個符合標準。
專家解釋稱,因這種車的車輪直徑較小,剎車時摩擦系數小,因此車速過高時剎車制動性能差,極易引發危險,對騎行者和行人造成較大的安全威脅。
據電動車行業協會有關負責人介紹,專門針對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目前還沒有啟動國標制定,所以廠家生産沒有標準可言,一些廠家製造車速更快,車型更小的車,貪圖市場份額而忽略産品的安全性。
身份不明出事故難定責
除本身設計缺陷外,據交管部門介紹,包括獨輪體感車、兩輪平衡車在內的電動平衡車和電動滑板車等代步工具,既不符合我國的機動車安全標準,也不在非機動車的産品目錄內。
在交通法規裏,責任主體只有:行人、非機動車、機動車三種,電動滑板車一旦發生事故難以界定責任。
另外,目前國內並沒有電動平衡車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3月份,某國産平衡車傷人案後,由於缺乏産品品質安全標準,責任認定成為難點,無論是法院裁決或是消費者舉證,都難以界定平衡車傷人究竟是因為産品存在品質問題、設計缺陷,還是消費者操作不當。
無牌證難管催生交通違法
每隔一段時間,網上就會曝出有人騎行電動平衡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新聞。從這些事故中也不難發現,他們大多數都是因為違反道路行駛規則,在道路上與其他車輛或者行人發生事故。
據媒體公開報道,2002年廣州就出現了首例對電動滑板車的處罰,13歲男孩王某騎電動滑板車在中山一立交附近行駛時,由於交通燈突然轉換,他來不及剎車,與一開往天河方向的麵包車相撞,王某身受輕傷。交管部門到場對事故作出處理,對王某罰款50元,扣留其電動滑板車,並認定由其負全部事故責任。
■ 延展
多地已嚴禁電動滑板車上路
對於新興的電動滑板車、平衡車,各地其實幾年前就已經下令嚴管。其中,上海和武漢的規定最為嚴厲。上海明令禁止電動滑板車、平衡車上路。根據《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規定,電動平衡車不具有路權,不得上道路行駛。在機動車道上使用,處罰款50元;在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上使用的,處罰款20元。近日,上海交警又開始新一輪嚴查。
武漢則發佈通告,規定電動平衡車不得在三環線區域範圍內的道路上行駛,違者最高罰款50元。
深圳沒有關於電動平衡車的專門規定。深圳市交警局方面表示,電動獨輪車屬於一種滑行工具,根據相關法規,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違反者將處警告或20元罰款。電動獨輪車作為一種休閒用品,應在道路以外的合適地方使用。
江蘇省南京市、宜興市交管部門也曾明確表示,電動平衡車、滑板車禁止在道路上行駛。
■ 案例
北京:滑板車與汽車相撞承擔部分損失
2015年8月,東城區法院就審理過一起與電動滑板車有關的案件,當事人陳某在下班路上使用滑板車與一輛機動車相撞,陳某經診斷為中型閉合型顱腦損傷,後鑒定為十級傷殘。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陳某使用的交通工具進行了車型認定及檢驗,經鑒定無法確定他使用交通工具的車輛車型以及制動工作是否正常,也無法確定行駛速度,最後認定陳某使用滑板車上道路行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4條:“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規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最終,法院根據該事故責任認定,判決陳某自行承擔交強險賠償範圍外30%的損失。
上海:滑板車撞人致死被判刑
2015年的7月21日早上6點45分左右,鄭某駕駛著一輛電動滑板車在凱旋路上由南向北行駛。在靠近一處沒有紅綠燈的人行橫道附近時,突然走過來一名行人,鄭某剎車不及直接將行人撞倒,自己也摔了個跟頭,被撞行人送醫搶救無效死亡。司法機關的鑒定意見顯示,當時鄭某騎行的電動滑板車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根本不是交通工具。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檢察官介紹,這是一輛非交通類的工具,採用或使用非交通類的工具致人死亡的話,當然是不在交通肇事罪所規定的範圍,因此最後認為他是過失致人死亡這樣一個刑法的罪名。法院最終宣判鄭某過失致人死亡罪成立,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鄭某還需承擔民事責任,賠償死者家屬65萬元。
(記者郭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