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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標準現實錯位 時速限制落後於需求

發佈時間: 2016-08-26 | 來源: 人民日報 | 作者:  | 責任編輯: 孟超

3問該不該放寬時速限制

一邊是國標定性為非機動車,限制車速;一邊是現實需求驅動生産、銷售環節,突破車速。這種尷尬態勢應該怎麼解決?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余淩雲表示,現在規定的電動自行車標準是1999年制定的,時速20公里的限制已經落後於時代和群眾的需求,還應該適當提高。但不論國標現在能否修訂,政府對於電動自行車依然負有治理職責。電動自行車代表了綠色出行的發展方向,是廉價、便民的交通方式,不能簡單一禁了之。老百姓應該對這種綠色便民的交通工具享有使用權。

廣東省自行車電動車協會副會長楊華也認為,出現速度超標的電動自行車是由市場需求所決定的。

“消費者選擇交通工具,速度和續航是很重要的選擇標準。”楊華表示,儘管正規電動自行車廠家在出廠時,都按照國標,將車輛最高時速限制在20公里以內,但電動車不比汽車,改裝門檻非常低,只要將限速器進行修改,就可以很輕鬆讓時速達到40—50公里。

“目前來看,現有的國標的確還有所欠缺。”楊華表示,應該對電動自行車的時速限制,進行適當的放寬,“比如是不是提高到25公里/小時更為合理。”

楊華説,在實際操作中,還應該對電動車進行分類。比如時速25公里以下的為電動自行車。而根據輕便摩托車的國標,時速25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的電動自行車,應歸為輕便摩托車。電動自行車是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輕便摩托車則是機動車,進行上牌管理,在機動車道行駛。

現在出現的電動自行車亂象,余淩雲表示,根源在於使用不規範,未來應該把規範電動車的使用作為主要的管理思路。一方面,從出廠到路面,還是要從嚴治理超標車。另一方面,對電動車要加強管理。比如給電動自行車上牌照。現在一些人敢違法,部分原因就在於電動自行車沒有牌照管理,無法抓拍,違法也就抓不住證據。還可以對電動車的時速,分區域分時段進行限制。

余淩雲建議,國家層面可以規定一些統一性的事項,但治理電動自行車,主要還是一種地方性事務。地方政府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可以先採取某些治理措施,先解決本地的電動自行車管理問題。比如,地方政府可以先明確規定,禁止電動自行車在機動車道行駛、必須戴安全頭盔等。

楊華表示,在新的標準出臺之前,只能按照現有國標進行管理。要讓電動自行車有序發展,首先市場監管部門必須從源頭上把好第一道關。

“我們協會正考慮與深圳監管部門推出一個品質認證標準。”楊華表示,品質認證標准將對車輛的速度、重量、制動能力等關鍵指標進行規定,只有符合認證的産品,才能進入門店銷售。同時,行業協會還將對門店和企業的資質進行審核,防止“黑店”“黑工廠”對電動車進行擅自改裝。

楊華表示,在把握源頭的同時,交警部門也應該對電動自行車採取管理而非禁止的方式。“上牌管理就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楊華説,電動車事故頻發的原因並非因為車輛不安全,而是駕駛者不遵守交通規則所致。車輛無牌無證,交通違法也無從追責。“廣西南寧的管理方式,深圳可以借鑒。”楊華介紹,由於交管部門的良好引導,當地的交通秩序並未因摩托車、電動車上路受影響。“他們的摩托車、電動車就很少出現闖紅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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