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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法院複印病歷受阻 向省級醫院開出10萬罰單

發佈時間: 2016-08-25 | 來源: 中國青年報 | 作者: 何林璘 | 責任編輯: 孟超

幹警執行公務存在不規範?

河南省人民醫院在其聲明中提出質疑,稱鼓樓法院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存在諸多不規範情形,認為兩人在執行公務時著裝過於隨意,執行公務過程中態度蠻橫、言語過激,並指出兩人不顧病案科的客觀情況,勒令在10分鐘內完成病歷調取工作,嚴重擾亂了正常工作秩序。

在該醫院公佈的19秒視頻片段中,兩人未穿制服,男子身穿短褲T恤,女子身穿連衣裙,在與醫院工作人員溝通的過程中,女子出現了一次拍打桌子的舉動,並問:“我現在問你,現在手續全不全……”

河南省人民醫院宣傳處工作人員許女士向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記者表示,“兩人的著裝實在讓人覺得有些不放心,我們醫院不是沒有接待過司法辦案人員,但很少見到這種情況。”

經記者查詢,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人民法院審判制服著裝管理辦法》規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依法履行法律職務或在公共場合從事公務活動時應當穿著審判制服,佩戴法徽。

該醫院稱,兩名幹警第二次到該醫院病案科要求複印病歷時,該科工作人員要求提供身份證被拒絕,兩人稱無須提供身份證,雙方發生爭執,後經解釋兩人又稱有身份證。

調查取證複印病歷到底是否需提供身份證,成了輿論爭議的焦點。

記者在視頻中看到,兩名幹警在要求複印病歷時均出示了工作證件,河南省人民醫院宣傳處的許女士也證實了這點。記者查詢,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時,應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但對出示證件的類型並未作出規定。

國家衛計委印發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中,明確規定司法人員因辦理案件提出複印病歷的,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和工作證明。醫院稱據此才要求對方提供身份證。

據鼓樓法院的聲明顯示,該法院之所以前往河南省人民醫院複印病歷,是因該法院所受理的原告尹某某、楊某某訴被告梁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該案確定開庭日期後,被告梁某某卻向該法院提供一份病歷,以“自己正在河南省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為由,要求延期開庭。由於原告對該病歷的真實性提出質疑,請求法院予以核實。由此該法院兩名幹警才于8月19日前往河南省人民醫院調查核實案件當事人梁某某提供的住院病歷材料的真實性。

對於兩名幹警的此次執法行為,鼓樓法院新聞發言人8月21日對媒體公開表示,目前來看,法院工作人員在執法中是合法的,執法手續是完善的,醫院醫務處也對此認可,並在介紹信上註明了情況。並認為,證據有緊急性、時效性,不及時取證,可能會造成證據的篡改和遺失等情況。

10萬元處罰決定過於草率?

鼓樓法院在聲明中稱,“從上午10點至下午5點,長達7個小時,河南省人民醫院病案科的工作人員以各種理由不予配合”。對此,河南省人民醫院在聲明中表示,中午12點至下午3點不是醫院工作時間,兩名法院工作人員19日全天在醫院時間不超過一個半小時,認為“無故拖延7個小時”與實際情況不符。

此外,該醫院還提出質疑,認為鼓樓法院所作出的10萬元處罰決定過於草率。

該醫院所處的鄭州市與開封市相距60余公里,自駕車程約一個半小時。由該醫院所公佈的監控視頻截圖顯示,從兩名幹警下午3點口頭告知將會作出罰款,到下午5點多下發正式處罰決定書僅間隔兩小時。

河南省人民醫院由此質疑,“不知道法院工作人員如何在這麼短的時間內作出處罰的決定?”

鼓樓法院在聲明中表示,處罰決定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卻拒絕或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今天,河南省人民醫院宣傳處許女士向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記者稱,一切等復議結果,我們醫院始終積極主動配合法院執法,今後也將繼續配合,希望能給我們一個公正的交待。

鼓樓法院新聞發言人也向記者表示,事件具體細節都已在官網聲明中説明,“既然醫院那邊已向中級法院提出復議,那一切就等復議結果”。(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記者何林璘 實習生 張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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