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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丟飯碗"咋維權 員工生病企業"養"一輩子?

發佈時間: 2016-08-25 | 來源: 中國青年報 | 作者:  | 責任編輯: 孟超

遇到疾病後勞動者能得到哪些補償

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記者採訪了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如果職工因病死亡的話,各地的標準不同,以北京為例,喪葬補助金大概在1萬多元。還有養老保險金個人的繳納部分,每個月工資的8%左右,由家屬代為繼承。這些錢與用人單位沒有直接關係,由社會保障部門支付。”

他提出,如果劉伶利還活著的話,這些學校解除勞動關係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正常的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聘的話,在這個單位幾年的工齡可以補助幾個月的工資。如果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話,補助是前者的兩倍。這部分錢,應當由學校來補償。

黃樂平表示,劉伶利的案件中,學校將她“開除”之後,停止繳納了醫保,她的家屬給她買了居民醫保,報銷的比例不如前者。因此,按照規定,學校醫保與居民醫保産生的報銷差額部分,應該由學校來承擔。

類似的案件中,家屬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黃樂平解釋:“這個不是勞動法的概念了,學校這麼惡劣的行為,對她的家屬造成了一種精神傷害,家屬可以提起訴訟主張這一項權利。但從司法實踐上來看,得到支援的概率非常低。我國相應的民事法中規定,勞動侵權可以獲得精神賠償的情形主要限于工傷,即使獲得法院支援,家屬也很難獲得很高的賠償。”

員工生病後企業是否意味著“養職工”一輩子

北京市蘭臺律師事務所勞動法律事務部主管律師程陽介紹:“在醫療期內,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企業要給勞動者發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的工資。”

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中,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她表示,在醫療期之後,企業要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一方面企業需要證明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另一方面在解除勞動關係這一過程中,企業需要給勞動者一定的補償。

“不得不承認,在醫療期內,企業的負擔還是蠻重的,所付出的不止最低工資的80%。”程陽直言。

她舉例説:“比如,一名北京員工的工資是8000元,如果在醫療期內,工資按照北京最低工資標準1890元的80%發放。除此之外,企業還要繳納員工的社保和公積金,這部分按照上一年的平均工資來算,這部分算下來大概是8000元的30%,超過了給員工發放的醫療期內工資。”

程陽説:“我們應該進行全方位的反思,比如醫療期的制度是1995年出臺的,現在的情況與20多年前的情況有很大的差別。”

她認為還存在另外的問題:“在劉伶利的治療過程中,從蘭州到北京看病,由於醫保中異地報銷、報銷比例受限,很多項目報銷不了。”

程陽還提出:“醫保應該有所改進,遇到一些特殊的疾病,除了醫藥費用可以報銷之外,是不是可以考慮報銷誤工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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