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劉伶利的家人來説,這幾天的感受就像“坐過山車”一樣,事情終於迎來了轉機。
本報8月19日報道了《大學女教師患癌被開除事件調查》,8月20日,蘭州交通大學派工作組到博文學院對此事進行調查。8月22日,博文學院發出道歉信,承認“學院草率作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實屬不妥”。8月23日,博文學院院長登門道歉,家屬獲得賠償。
近日,多名原博文學院教師向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記者反映,他們與劉伶利一樣,因為患病,有被學校開除的經歷。誰會是下一個“劉伶利”,我們該怎麼辦?
開除和解除勞動合同性質完全不同
勞動問題專家梁智認為,開除與解除勞動合同不是一個性質的問題:“‘開除’是一種行政處分,‘解除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對勞動關係的處理。”
“從這一點來説,博文學院沒有做到善待員工。”他説,“學校不同於一般的企業,是給學生傳道授業解惑的地方,擔負的社會責任應該比其他的企業要大一些。”
他從歷史的角度進行分析,在改革開放之前,學校屬於事業單位,是參照國家機關的標準進行管理的。“這就讓一些學校延續一些自以為是的做法——把自己當做一個行政機關,覺得有權對員工進行處分”。
“開除是什麼行為,是過去行政機關對待幹部和職工的一種行政管理手段,適用於上下級為隸屬關係的一些單位,包括警告、記過和開除等處分。”梁智表示。
在他看來,學校與聘用老師之間屬於勞動關係,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並不是過去的隸屬關係。
他分析稱:“用開除的形式處理劉伶利的問題,學校的做法在法律上就錯了。學校並不是行政機關,只能參照勞動法來處理。但是社會上類似的現象有很多,往往是用人單位濫用了自己的管理權利。”
年輕人遇到類似的事情該如何維權
山西大學教授孫淑雲多年從事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問題研究。在她看來,與劉伶利的案例類似,現實中有很多用人單位都是以勞動合同有約定為藉口,達到違法的目的。這樣的合同內容就是“黑條款”,實際上這是戕害勞動者利益的規定,給用人單位帶來隨意解釋的空間。
“以後要發生類似的事情,年輕人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不行的話,可以提起訴訟。”她建議。
在一些媒體報道中,孫淑雲觀察到一個現象:在劉伶利的案件中,從勞動仲裁到法院一審再到二審,走完整個程式需要一年多的時間。直到劉伶利去世時,學校都沒有履行判決。
“劉伶利經歷了這麼長的訴訟,醫保和工資都沒有了。本來在訴訟之前可以試著先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勞動報酬。”她説,走法律途徑註定花費的時間比較長,“可以向民政部門提起社會救助申請”。
孫淑雲説:“現在有很多慈善機構,還可以通過慈善救助來募捐。實在沒有辦法,向媒體求助也是可以的,這些都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