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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中紀委與網友互動明確黨規執行尺度

發佈時間: 2016-08-24 | 來源: 法制日報 | 作者:  | 責任編輯: 孟超

中紀委網站“回復選登”陸續推出針對普遍性問題的官方解答,不但是對反腐敗熱點問題的回應,也使黨規有了權威性的解釋,旨在大家對黨規條文背後的精神實質形成共識,接受黨紀黨規,形成自我約束

□ 本報記者   陳 磊

□ 本報實習生 陳佳韻

近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紀律審查欄目發佈消息,甘肅省林業廳原黨組成員、省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原副主任陳浩文被開除黨籍,其違紀原因之一是“對抗組織審查”。

《法制日報》記者逐一統計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紀律審查欄目通報的資訊發現,2015年,共有43名黨員領導幹部“干擾、妨礙組織審查”或“對抗組織審查”;2016年以來,截至8月18日,已有83名黨員領導幹部被通報對抗組織審查,超過去年總和。

那麼,紀律檢查機關是如何認定“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呢?

對此疑問,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回復選登”欄目用“以案釋法”的形式進行了解答,所舉的例子,是某市原市委書記肖某。

《法制日報》記者統計顯示,今年以來,“回復選登”欄目一共發佈了13次資訊,向網友解答了問責條例、紀律處分條例等黨規條款的適用疑問。

執紀案例對應黨規條文與現實

“回復選登”欄目通報稱,2016年1月,某市原市委書記肖某因收受他人房産被組織調查。

在此之後,肖某為掩蓋其嚴重違紀問題,與其家屬商量,將該房産抓緊出售。除此之外,肖某還多次向有關私營企業主(曾向肖某行賄)打探組織是否找他們談話核實,並與相關人員串供,簽訂虛假借款協議,將部分贓物轉移至親友處藏匿。

同年4月,肖某被組織立案審查。

該期“回復選登”的主體,是中央紀委案件審理室鐘紀晟。

鐘紀晟給出的分析意見是,肖某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為掩蓋其嚴重違紀問題,打探消息、訂立攻守同盟、轉移贓物,甚至偽造證據,依據今年1月1日實施的《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其行為構成對抗組織審查行為。

近年來,部分黨員幹部在實施違紀行為後,特別是其違紀行為開始被組織調查後,往往實施對抗組織審查行為。

鐘紀晟發現,實踐中出現較多的是,被審查人在與其存在權錢交易關係的人員接受組織調查後,通過轉移贓款贓物、訂立攻守同盟、組織相關涉案人外逃、打探案情等方式,企圖逃避組織調查。

接下來,鐘紀晟從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定性、把握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時間節點、如何區分對抗組織審查行為和黨員正常行使申辯權利等方面進行具體分析。

《法制日報》記者統計顯示,在13次“回復選登”中,共有3次是“以案釋法”,回答了如何認定處理“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對抗組織審查行為”“違規興建樓堂館所行為”。

對此,中國礦業大學(北京)廉政研究中心執行副主任劉金程的理解是,《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國共産黨廉潔自律準則》修訂之後,增加了許多新內容,針對新增規定如何理解以及具體適用時的尺度把握,迫切需要具體操作方案。

北京科技大學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宋偉分析認為,通過案例解釋黨規,加深了大家對黨規的直觀理解。

“也説明黨規在實踐中的應用已經得到了強化。”宋偉向《法制日報》記者表示。

劉金程告訴《法制日報》記者,以案例的方式解釋黨規條款,可以很快對應現實情景,知道某一條款對應的是哪一類違紀行為,既便於廣大黨員幹部用紀律的尺子衡量自己,也便於紀檢機關適用於執紀。

劉金程認為,再者,中紀委通過官網公佈帶有普遍性的典型案例,也向社會傳遞了一個信號,那就是對潛在違紀者進行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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