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指行政化、地方化 形成自我約束機制
在設立在廣東省深圳市的最高法第一巡迴法庭,記者注意到,法庭審理案件時,審判長都會作出聲明:該案實行過問留痕,凡是對案件進行干預過問的,都將被記錄在案。
“巡迴法庭成立以來,案件從未受到任何地方干預和地方過問。”第一巡迴法庭黨組成員劉敏等有關負責人表示,巡迴法庭的人財物來自最高法院和中央財政,人員兩年一輪換,避免與地方形成利益關係。
曾幾何時,案件逐級請示、層層審批等司法行政化現象備受詬病。在推進司法責任制的過程中,不少地方法院、檢察院對院長、庭長、檢察長的權力進行梳理,形成了“清單化”的約束機制。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法院院長、庭長的“權力”作出明確規定:法院院長對特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行使案中監督權;院長、庭長不得就案件實體處理直接否定或變相干預合議庭的意見;院長、庭長行使案中監督權,必須全程書面留痕……
司法體制改革第二輪試點省市之一的重慶出臺檢察官權力清單,將偵監、公訴、職偵等8項業務涉及的304項案件實體決定權和程式處理權中的205項權力授予檢察官獨立行使。
“以前,刑事案件進程是十分緩慢的。”作為“法律共同體”的一員,廣東常道律師事務所律師蔣文淵對司法體制改革帶來的變化十分敏感。他告訴記者,現在刑事案件退回補充偵查變少了,移交起訴的時間也縮短了,辦案品質和效率明顯提高。
追責、保護相互統一 給司法人員“定心丸”
今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規定對司法人員責任追究進行規範,強調準確追責與必要保護相統一。
“改革後,錯案終身追究讓我們壓力山大,法官需要心無旁騖地辦案,必須完善職業保障,才能實現這一目標。”佛山中院資深法官崔景誠認為,規定具有很強的操作性,使司法人員的權利和責任相互統一,能夠切實可行地保護法官履行職責。
人們注意到,這一規定專門強調,非因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重大過失導致錯案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承擔錯案責任。規定還首次確立了非經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不受錯案責任追究的原則,明確了懲戒委員會工作程式等。
對法官、檢察官的處理或者處分,將有公開、公正的程式來進行保障,這無疑是給司法人員吃了一顆“定心丸”。“這樣的機制實現了依法問責和科學免責的有機結合,有利於推動司法責任制全面落實到位。”最高法司改辦規劃處處長何帆説。
記者同時了解到,在完善問責機制的同時,不少地方也在探索完善司法廉潔監督機制。如上海法院建立了案件廉政回訪制度和廉政風險環節監督提示系統,2015年發放廉政監督卡91.2萬份,開展案件廉政回訪9961次;建立“法官任職回避制度”和“一方退出”機制,目前上海法院配偶和子女是律師的103名法官,已經按規定全部實現一方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