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公務員職位分類,建立符合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特點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學化水準,建設高素質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是指依照法律、法規對行政相對人直接履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職責的公務員,其職責具有執行性、強制性。
第三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管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堅持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並重,注重提高執法效能。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管理,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依照法定的許可權、條件、標準和程式進行。
第四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應當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認真履行職責,堅持依法行政,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第五條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下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工作。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同級機關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工作。
第二章職位設置
第六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根據工作性質、執法職能和管理需要,在以行政執法工作為主要職責的機關或者內設機構設置。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設置範圍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 機關依照職能、國家行政編制和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的職位設置範圍等,制定本機關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設置方案,並確定職位的具體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第八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直屬機構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設置方案,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省級以下機關及其直屬機構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設置方案,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後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職務與級別
第九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按照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序列進行管理。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分為十一個層次。通用職務名稱由高至低依次為:督辦、一級高級主辦、二級高級主辦、三級高級主辦、四級高級主辦、一級主辦、二級主辦、三級主辦、四級主辦、一級行政執法員、二級行政執法員。
具體職務名稱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以通用職務名稱為基礎確定。
第十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係是:
(一)督辦:十五級至十級;
(二)一級高級主辦:十七級至十一級;
(三)二級高級主辦:十八級至十二級;
(四)三級高級主辦:十九級至十三級;
(五)四級高級主辦:二十級至十四級;
(六)一級主辦:二十一級至十五級;
(七)二級主辦: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八)三級主辦:二十三級至十七級;
(九)四級主辦:二十四級至十八級;
(十)一級行政執法員:二十六級至十八級;
(十一)二級行政執法員:二十七級至十九級。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職數一般應當按照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數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