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公務員職位分類,建立符合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特點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學化水準,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是指專門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為機關履行職責提供技術支援和保障的公務員,其職責具有強技術性、低替代性。
第三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管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注重實績、業內認可,堅持分渠道發展、專業化建設,堅持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並重。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管理,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依照法定的許可權、條件、標準和程式進行。
第四條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下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工作。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同級機關的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職位設置
第五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根據工作性質、專業特點和管理需要,在以專業技術工作為主要職責的機關內設機構或者崗位設置。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設置範圍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
第六條 機關依照職能、國家行政編制和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的職位設置範圍等,制定本機關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設置方案,並確定職位的具體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第七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設置方案,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省級以下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設置方案,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後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職務與級別
第八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按照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序列進行管理。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分為十一個層次。通用職務名稱由高至低依次為:一級總監、二級總監、一級高級主管、二級高級主管、三級高級主管、四級高級主管、一級主管、二級主管、三級主管、四級主管、專業技術員。
具體職務名稱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以通用職務名稱為基礎確定。
第九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係是:
(一)一級總監:十三級至八級;
(二)二級總監:十五級至十級;
(三)一級高級主管:十七級至十一級;
(四)二級高級主管:十八級至十二級;
(五)三級高級主管:十九級至十三級;
(六)四級高級主管:二十級至十四級;
(七)一級主管:二十一級至十五級;
(八)二級主管: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九)三級主管:二十三級至十七級;
(十)四級主管:二十四級至十八級;
(十一)專業技術員:二十六級至十八級。
第十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職數一般應當按照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數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