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2009年9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在國內就業的華僑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通知》規定,聘雇華僑人員的用人單位,可持華僑本人的有效護照等證明材料及時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建立社會保險關係。在國內靈活就業的華僑人員,可持本人有效護照等,按照個體身份人員參保辦法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華僑參加社會保險的各項業務辦理程式與國內其他參保人員一致。首次參保或已辦理終止國內的社會保險關係手續後再次回國就業並參保的華僑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社會保障號碼,並在資訊系統中做專門的參保標識。華僑在國內參保社會保障號碼由中國國家代碼(CHN)和有效護照號碼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