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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國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結婚登記

發佈時間: 2016-05-04 | 來源: 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網站 | 作者:  | 責任編輯: 張月

受理單位:

大陸一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指定的地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申請材料:

1、居民身份證;

2、居民戶口簿;

3、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申請結婚登記的台灣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1.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本人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

3.台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