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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報考全國導遊人員資格考試

發佈時間: 2016-05-04 | 來源: 旅遊局網站 | 作者:  | 責任編輯: 張月

關於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報考全國導遊人員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

旅辦發[2008]1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委):

2008年6月底,中央政府與港澳特區政府分別簽署了《CEPA補充協議五》,其中,在旅遊項下開放的內容之一為:“允許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加內地導遊人員資格考試。考試合格者依據有關規定領取導遊人員資格證書”。現將港澳居民報考全國導遊人員資格考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考條件:

1、符合《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的報考條件。

2、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具有中國公民身份的港澳居民。

二、提交證件:

1、身份證明: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特別行政區護照或香港、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不能提交特別行政區護照、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的,應提交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機關出具的未放棄中國國籍的相關證明。

2、畢業證書:香港居民須具有中五畢業及以上學歷;澳門居民須具有中六畢業及以上學歷。香港新高中學制改革實施後,對應內地高中畢業學歷再作確定。

3、身體健康證明:港澳特別行政區政府批准設立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或內地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證明。報名時,身體健康證明須提交原件;其他證件須提交原件和複印件,原件經現場審驗後即行退回,複印件由受理報名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留存。

三、報考地點:在香港、澳門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門居民,到廣東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公佈的報名點報名;在內地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門居民,可在廣東省報名,也可以在內地居住地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公佈的報名點報名。

四、其他事項:考試試卷為簡體字,報名和作答可自行選擇簡體字或繁體字。

2009年1月1日起,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可報考全國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報名及考試的有關要求參見各省(區、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每年全國導遊人員資格考試通知公告。港澳居民的報考工作納入各省(區、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實施的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工作中。國家有關考試的法律法規、政策有調整時,另行通知公告。

    國家旅遊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