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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領域通過法定途徑處理的信訪投訴請求清單

發佈時間: 2016-05-04 | 來源: 國家宗教事務局 | 作者:  | 責任編輯: 張月

申訴求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據法律法規或組織章程規定,向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申訴,要求重新作出處理或解決矛盾糾紛。

(一)不服宗教工作部門作出的行政許可行為。

1.具體投訴請求:

不服宗教工作部門作出的以下行政許可行為(見下表):

    

2.法定途徑:行政復議。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宗教事務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宗教院校設立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印刷業管理條例》等。

(二)不服宗教工作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1.具體投訴請求:

不服宗教工作部門對下列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見下表):

   

2.法定途徑:行政復議。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宗教院校設立辦法》、《藏傳佛教寺廟管理辦法》、《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辦法》等。

(三)宗教工作部門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

1.具體投訴請求: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有關人事處理不服。

2.法定途徑:內部申訴。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申訴規定》等。

(四)宗教工作部門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對單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

1.具體投訴請求: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不服。

2.法定途徑:內部申訴、調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人事爭議處理規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

(五)宗教工作部門聘用臨時性用工的勞動爭議。

1.具體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或者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等。

2.法定途徑:調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等。

二、揭發控告類投訴請求

揭發控告,是指向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法違紀事實或提供線索,要求依法制止、懲處或賠償。

(一)檢舉控告違法行為,要求宗教工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行為。

要求宗教工作部門對本清單第一部分“申訴求決類投訴請求”中,第二項“不服宗教工作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表中所列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2. 法定途徑:行政處罰舉報。

3. 主要政策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宗教院校設立辦法》、《藏傳佛教寺廟管理辦法》、《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辦法》等。

(二)檢舉宗教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1.具體投訴請求:

反映宗教工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法定許可權實施行政許可;違反規定辦理招標投標;曠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其他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和國家宗教事務局“十不準”等行為。

2.法定途徑:行政監察舉報。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

(三)檢舉宗教工作部門黨員幹部違規違紀問題。

1.具體投訴請求:

反映宗教工作部門黨員幹部熱衷虛名造政績、樹“形象”,脫離實際,脫離群眾,買官賣官,任人唯親;違規提拔幹部,插手工程建設項目,為親屬或關係戶謀取利益,多佔住房,超標配車;其他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和國家宗教事務局“十不準”等行為。

2.法定途徑:紀律檢查舉報。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

三、資訊公開類投訴請求

政府資訊公開,是指政府機關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公開由其在履職過程中制定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資訊。

(一)申請資訊公開的,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4條規定,應向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工作部門資訊公開工作機構提出。

(二)認為宗教工作部門不依法履行政府資訊公開義務的,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33條第1款規定,可以向上級宗教工作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三)認為宗教工作部門在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35條第2款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