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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者能否在經營期間撤回投資?

發佈時間: 2016-05-04 | 來源: 商務部網站 | 作者:  | 責任編輯: 李錚

必備投資者在創投企業存續期內不得從創投企業撤出。特殊情況下確需撤出的,應獲得佔總出資額超過50%的其他投資者同意,並應將其權益轉讓給符合《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第七條所述的必備投資者要求的新投資者,且應當相應修改創投企業的合同和章程,並報審批機構批准。

其他投資者如轉讓其認繳資本額或已投入資本額,須按創投企業合同的約定進行,且受讓人應符合設立創投企業投資者的有關要求。投資各方應相應修改創投企業合同和章程,並報審批機構備案。創投企業設立後,如果有新的投資者申請加入,須符合《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的規定和創投企業合同的約定,經必備投資者同意,相應修改創投企業合同和章程,並報審批機構備案。

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時,上述規定中審批機關出具的相關備案證明可替代相應的審批文件。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投資者根據創業投資進度繳付出資後,應持相關驗資報告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出資備案手續。登記機關根據其實際出資狀況在其《營業執照》出資額欄目後加注實繳出資額數目。非法人制創投企業超過最長投資期限仍未繳付或繳清出資的,登記機關根據現行規定予以處罰。公司制創投企業投資者的出資及相關變更按現行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