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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者設立創投企業應辦理哪些程式?

發佈時間: 2016-05-04 | 來源: 商務部網站 | 作者:  | 責任編輯: 李錚

投資者須向擬設立創投企業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報送設立申請書及有關文件。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全部上報材料後15天內完成初審並上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審批機構)。審批機構在收到全部上報材料之日起45天內,經商科學技術部同意後,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獲得批准設立的創投企業應自收到審批機構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持此證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所在地具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冊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