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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計生委 公安部印發關於加強醫院安全防範系統建設指導意見

發佈時間: 2016-05-04 | 來源: 四川省衛生廳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 張月

為提高醫院安全防範能力,保護醫務人員人身安全以及患者合法就醫權利等,維護法律尊嚴,2013年10月12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和公安部聯合製定印發了《關於加強醫院安全防範系統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衛辦醫發〔2013〕28號),文件要求各級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和各級各類醫院要把進一步加強醫院安全防範系統建設作為保障群眾安全有序就診、構建和諧醫患關係、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民生工程來抓,努力創造更加和諧穩定的社會治安環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衛生計生委)、公安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公安局:

近年來,各級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加強協作配合,指導醫院逐步構建了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的三防系統,有效提升了醫院安全管理水準,維護了醫院秩序總體的持續穩定,取得了良好工作成效。但是,擾亂醫院診療秩序、傷害醫務人員的各類案事件仍時有發生,反映出當前涉醫違法犯罪活動在一定範圍內仍較為突出,暴露出醫院安全防範工作存在不少問題和薄弱環節。為進一步提高醫院安全防範能力,維護醫院正常醫療秩序,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加強醫院安全防範系統建設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任務目標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牢固樹立“以人為本,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以創建“平安醫院”活動為載體,按照“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原則,進一步加強醫院安全防範系統建設,預防和減少發生在醫院內部的案事件,及時消除醫院安全隱患,有效維護正常診療秩序,創造良好的診療環境,促進衛生事業健康持續發展。

二、主要內容

(一)組織制度建設。

1.健全組織領導機制。醫院應當形成法人負總責,分管負責人具體抓,專職保衛機構組織實施,醫療投訴、新聞宣傳等職能部門密切配合的良好工作格局。

2.完善安全防範制度。醫院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完善醫院安全防範系統日常管理制度和醫務人員安全防範制度,健全門衛值守、值班巡查和財務、藥品、危險品存放等安全管理制度。

3.建立應急處置機制。完善重大醫療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和預案,實現警醫聯動,做好資訊上報,加強輿情引導,規範輿情發佈,密切監測輿情,防止惡性突發事件升級,確保惡性突發事件的及時、有效處置。

4.建立教育培訓和定期檢查制度。醫院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全員安全生産教育培訓制度,對重點崗位和新進員工加大培訓力度,確保培訓效果。建立定期安全生産檢查制度,及時發現隱患,並切實整改。

(二)人防系統建設。

1.保衛隊伍建設。醫院要按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規定設立專職保衛機構(保衛處、科),根據醫院工作量、人流量、地域面積、建築佈局以及所在地社會治安形勢等實際情況,配備專職保衛人員和聘用足夠的保安員,確保安全防範力量滿足工作需要。保安員數量應當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則,按照不低於在崗醫務人員總數的3%或20張病床1名保安或日均門診量的3‰的標準配備。專職保衛機構的設置和保衛人員、保安員的配備情況要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2.保衛、保安人員培訓。醫院要加強保衛人員和保安員的培訓、管理,要向正規保安公司聘用保安員,每年至少開展2次專門培訓和考核。培訓內容應當包括必要的法律基礎知識和一定的應急處置能力,並根據崗位實際需要,掌握安全防範系統操作和維護技能,切實提高保衛人員、保安員的業務素質和工作水準。

3.守護巡查管理。醫院要建立門衛制度,嚴格各出入口的管理,加強對進出人員、車輛的檢查,及時發現可疑情況,醫院內發生案事件後,要立即報警,在保證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對實施違法犯罪的人員進行堵截,防止其逃跑。醫院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供氧、“毒、麻、精、放”藥(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庫房等重點要害部位、夜間值班科室要實施24小時值班守護制度,安排專人值守。醫院要加強安全防範動態管理,組織保衛人員、保安員定時和隨時巡查,第一時間掌握安全總體情況。其中,醫院出入口、停車場、門(急)診、住院部、候診區和繳費區等人員活動密集場所要有針對性的加強巡查,夜間巡查時應當至少2人同行,並做好巡查記錄。巡查中發現可疑人員、可疑物品要進行先期處置,對違法犯罪行為要及時制止,並立即報警,做好現場保護措施,配合公安機關開展相關工作。

4.安全宣傳教育。醫院要開展全方位、多形式的宣傳教育工作,在醫院出入口、門(急)診、住院部、候診區和繳費區等人員活動密集場所,張貼有關維護醫院秩序的法律法規和文件,懸挂加強醫院安全防範工作宣傳標語。針對醫務人員不同崗位,開展有針對性的安全防範教育,提高醫務人員安全防範意識和技能。

(三)物防系統建設。

1.防護器材裝備。醫院要為在崗保衛人員配備必要的通訊設備和防護器械。通訊設備包括固定電話、行動電話和對講機等,對講機為必配設備。醫院規模較大、周邊治安情況複雜的,可視情在醫院重點部位配備安檢設備,加大對攜帶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進入醫療機構的查繳力度。

2.安全防護設施。醫院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供氧中心,電腦數據中心,安全監控中心,財務室,檔案室(含病案室),大中型醫療設備、血液、藥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存放點等區域,應當按照《防盜安全門通用技術條件》(GB17565-2007),安裝防護門等安全防護設施。

3.安全保險裝備。醫院要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格落實“毒、麻、精、放”藥(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財務安全管理制度,將“毒、麻、精、放”藥(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符合安全防範標準的專用庫房。無法及時送交銀行的現金要存放在符合行業標準的保險櫃。專用庫房和保險櫃實行雙人雙鎖管理。

(四)技防系統建設。

1.完善四個系統建設。醫院要充分發揮技防在構建動態安全防範系統中的技術支撐作用,按照《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GB50348—2004)、《入侵報警系統工程設計規範》(GB50394-2007)、《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工程設計規範》(GB50395-2007)、《出入口控制系統工程設計規範》(GB50396-2007)及《電子巡查系統技術要求》(GA/T644-2006)等行業規範,建立完善入侵報警系統、視頻監控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和電子巡查系統,實現四個系統的互聯互通。

2.設置安全監控中心。醫院要設置安全監控中心,對本單位技防系統的安全資訊進行集中統一管理。安全監控中心要實行雙人全天值班制,具備條件的,應當與當地公安機關聯網。同時,應當設定視頻監控圖像監視查看許可權,設置內部視頻和醫患隱私圖像遮擋功能。要配備通訊設備和後備電源,保證斷電後入侵報警系統工作時間不少於8小時,視頻監控系統工作時間不少於1小時。視頻監控圖像保存不少於30天,系統故障要在24小時內消除。

3.加強重點部位監控。醫院的供水、供電、供氣、供氧中心,電腦數據中心,安全監控中心,財務室,檔案室(含病案室),大中型醫療設備、血液、藥品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點,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均要安裝視頻監控裝置。可視情況在醫務人員辦公室等區域的出入口安裝視頻監控裝置。門衛值班室和投訴調解室要安裝視頻監控裝置,投訴調解室要安裝聲音復核裝置。

4、安裝一鍵式報警裝置。醫院門衛室、各科室、重點要害部位要安裝一鍵式報警裝置,並與醫院安全監控中心聯網,確保發生突發案事件時能及時通知保衛、保安人員,迅速處置。

(五)醫患糾紛調處機制建設。

1.做好投訴管理工作。醫院要認真落實《醫院投訴管理辦法(試行)》,設立醫患關係辦公室或指定部門統一承擔醫院投訴管理工作,通過開設接待窗口、席位等形式,建立暢通、便捷的投訴渠道,認真落實“首訴負責制”,在第一時間受理患者投訴,疏導理順患者情緒,從源頭上妥善化解醫患矛盾。

2.定期梳理醫患糾紛。醫院要明確牽頭部門定期對醫患糾紛進行摸排,拉出清單,及時研判,特別要認真梳理未解決的醫療糾紛,做到逐件回顧、逐件分析、逐件解決、逐件總結。對摸排梳理中發現的有可能引發涉醫案事件的相關人員要主動接觸,充分發揮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作用,及時化解糾紛或矛盾。

3.建立涉醫案事件防範聯動機制。醫院的院長辦公室、醫務、保衛等部門要建立涉醫案事件聯動機制,對尚未化解的醫患糾紛要及時會商研判,對可能發生個人極端行為、風險程度高的科室要佈置保衛力量重點值守、巡控,嚴防發生案事件。醫院在工作中發現的有可能造成現實危害的情況和可疑人員要及時報告屬地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要與醫院建立聯繫機制,及時會同醫院有關部門梳理排查可能影響醫院安全的案事件苗頭,指導醫院落實預警防範措施。對發生的各類案事件,要迅速出警,依法予以查處。

三、工作要求

(一)各級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和各級各類醫院要把進一步加強醫院安全防範系統建設作為保障群眾安全有序就診、構建和諧醫患關係、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民生工程來抓,努力創造更加和諧穩定的社會治安環境。要按照《關於開展創建“平安醫院”活動的意見》(衛辦發﹝2007﹞118號)要求,緊密圍繞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任務,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地方各級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院安全防範工作的指導、檢查與考核,積極協調地方財政,加大對醫院安全防範能力建設的投入,及時裝備、更新、完善安全生産設施設備,確保安全設施設備規範、正常運作。對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協調相關部門研究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及時報告當地黨委、政府,著力推動問題解決。

(三)公安機關要切實加強對醫院安全保衛工作的指導、檢查,指導、督促醫院做好安全防範系統的建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根據需要,可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將醫院納入治安保衛重點單位,加強對醫院及周邊的治安防控,切實凈化醫療機構及周邊環境。

(四)各醫院要按照本意見的要求,加強安全防範系統建設,提高安全防範能力。目前暫不能達到本意見有關要求的醫院,應當增加保衛力量,配置必要防護裝備,健全制度,嚴格管理,並制定工作計劃,逐步建立運轉高效的安全防範系統。

(五)二級以上醫院安全防範工作按照本意見執行,其他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參照執行。消防、資訊、後勤等工作的安全管理內容和要求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及標準執行。